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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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补强规则,从口供补强规则的概念出发,简要说明了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应当如果对该规则进行完善。
  关键词口供 口供补强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口供补强规则概述
  关于口供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界定,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等同为自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犯罪事实所做和承认。口供补强规则,也称自白补足规则,它是对口供的证明力的要求,是指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它证据时,不得确定有罪,口供必须要有其它证据的补充而得以证实,方得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口供补强规则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成为近现代证据立法的三大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属于证明力规则,它通实认定者自由心证的限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保障。不管各国是否有关于口供补强规则的明确规定,该规则已经界各国所公认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一项基本规则。英美证据规则中有“非有补强证据,不得以被告之自白作为有罪判决之唯”的规定。①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被告人在其自白是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论该自白是否在公审庭上的自得被认定为有罪。”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款规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②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首先,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现代社会文明和进步标志,它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如果确定口供可以最为唯一的定案根据,那么当事人主模式下的这种诉讼构造方式将无法成立,势必使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口供补强规则是人权保障观念的基本刑事诉讼的基本发展趋势就是保障人权,若不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刑讯逼供必然因其方便和“效率”而流行。而刑讯将会对犯人、被告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的伤害,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国际趋势。最后,口供补强规则是实现法治要基础。现代法治日益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尽可能地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衡。口供补强规则会使权利的保障力度走阶,使其逐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口供补强规则能成为限制自由心证主义的基本证据规则之一,其价值显然不能忽视。首先,口供补强规则否定了口供作为定案的据,有助于接近案件真实。口供补强规则排除了以口供作为判决基础的可能性,这就促使控方竭尽全力寻找各种其它证明力更证、书证等证据来支持己方的指控,辩方也会尽其所能找到证明其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各种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质证,得案件的真实逐渐浮出水面。其次,口供补强规则能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在我国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控制,根本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口供的获取当然十分容易。而口供补强规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和可能性,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再次,该规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口供补强规则可以使审接近真实并防止错判,实现公平;它还能使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证据相互辩论,推动诉讼进程、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定已经包含了强规则,即判决不能只信口供。但是该条文比较概括和模糊,关于口供补强证据的范围、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规定都不明确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不同,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严重违背了司法统一的原则,有损权威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的口供补强规则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统一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述和承认需要补强:(1)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认,而没有其它证据的;(2)供述或承认非出于自愿或者获取手段不合法,其真实性无从得知的。对于第一点,这是口供补的基本要求,即口供不得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所以无论该口供的性质和种类如何,这一要求都是毋庸置疑的。对于第二点主于防止刑讯、保障人权、防止误判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口供的获得不合法或者非自愿,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自然无法成为定案。
  第二,明确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度。补强证据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就是用来佐证口供,避免将口供作为唯一的证明案件事据,因此,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口供的要证对象。从补强证据的性质来看,补强证据应当是充当一种补充性证据、佐证,它与待补强的口供是不可分离的。因此,补强证据能够与口供共同而非单独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
  三、结论
  口供补强规则作为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则之一,其现实意义不容忽视,除本文所述外,仍有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口供补强规则必将日益完善和优化。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法学院)
  
  注释:
  ①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 年版,第 15 页.
  ②参见毛建平.论口供补强规则.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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