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入宪视阈下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论

来源 :求是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huan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生态文明入宪;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引言
  生态安全作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识别和把握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对象,也是区别于其他领域安全的一个认识基准。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生态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更加明显;同时,随着生态文明入宪,生态安全具有更深厚的诠释基础、更丰富的概念内涵、更宽泛的解释范畴和更科学的理解维度。
  生态安全的维护必须依靠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只有加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才能充分保障我国生态安全,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时,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从根本法的立场明确了生态安全的宪法渊源,也为实行法治化的生态治理手段提供了宪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中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①因而,必须重视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在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中的重要地位。
  一、宪法与法律规范中的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生态安全法治的基本要素,也是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核心概念。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宪,从法规范学的角度解释②宪法与法律规范中的生态安全具有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对宪法与法律规范中生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仅是对分散的条文的整体性诠释,也是对其蕴含的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系化解读。
  (一)现行宪法规范对生态安全的法理支撑
  生态安全并非直接体现于现行宪法文本之中,现行宪法规范③中有关生态安全概念的法理支撑是基于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及其相关条款的整体性诠释。实际上,在生态文明未被写入宪法之前,其一直作为党的文件中的政治概念而存在,④并未实现政治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转化。尽管生态文明⑤作为一种具有多重内涵和宽泛外延的概念,但是,随着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2条将其写入宪法,意味着其从多领域的概念进到根本法层面。“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既具有一般意义,也具有特定的宪法意义。”⑥可以说,生态文明入宪的特定宪法意义在于为生态安全概念的规范化表达提供了实际可靠的宪法根据。当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其将会对宪法既有的基本原理、宪法实施等产生影响。⑦因此,具有特定价值的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在为生态安全法治建设提供法理支撑的同时,也揭开了生态文明的“政治性”遮蔽,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的“规范”价值,实现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权衡并将发挥实际的规范效力。
  因而,从整体上而言,生态文明入宪对于国家生态安全而言推动了四个维度的转变。一是,夯实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二是,推动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角色的时代性转变;三是,促进国家生态安全维护合宪性解释的制度性贯通;四是,彰显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高位阶目标的层次性表达。
  1. 夯实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法治意味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⑧宪法明确国家对生态安全的维护也是一种法治状态下的秩序表达和行为预期,生态文明条款对国家维护生态安全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的夯实在于填补了国家生态安全秩序与行为预期的空白。实际上,我国宪法第28条早就明确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该条作为国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根本依据,是对维护国家安全行为的根本指导。但是,该条“危害国家安全”中“国家安全”①概念范畴具有宽泛性特征。此外,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条明确了国家应该主动履行的“保护”和“改善”义务的针对对象包括“生态环境”;同时结合第28条的规定,国家义务针对的“生态环境”正恰如其当地体现了对生态安全维护的义务。因此,对生态安全维护的宪法解释基础,不再是仅仅对宪法第28条之规定的僵化理解和严苛遵守,以及对宪法第26条规定的浅显化理解,而是融合了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整体性诠释。所以,当生态文明入宪以后,结合其与宪法第26条、第28条规定,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的正当性基础获得了进一步夯实。
  2. 推动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角色的时代性转变
  生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促使国家角色发生转变。毋庸置疑,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生态文明入宪的同时,也促使着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角色的时代性转变。因而,生态文明入宪为我国原有宪法制度和秩序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逐渐弥补了原宪法秩序中生态法治秩序的不足。宪法生态法治秩序下对国家生态安全的保障和实现,需要国家在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层面将生态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②生态文明入宪的事实必将促使国家在宪法秩序中明确生态安全秩序的重要性,以回应既成事实的生态法治秩序,并持续推动国家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深层次续造。更重要的是,生态文明入宪也将宪法第28条之“国家安全”的规定,以及宪法第26條之“生态环境”的规定,从空洞化和抽象化的形式拘束中摆脱出来。在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利益构成的格局中,明确生态文明对宪法第28条和第26条规定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从而进一步明确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义务的时代重任。
  3. 促进国家生态安全维护合宪性解释的制度性贯通
  “尽管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宪法的理论性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较强,但宪法本质上仍属于实证之法。”③生态文明入宪以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实现了从执政党的文件或者决议中的政治概念向国家法律概念的转化,为国家生态安全维护提供了合宪性解释的空间。同时,宪法第28条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直接根据,其内涵必然随着生态文明入宪而充实,宪法对该条的重新塑造实则蕴含着更深刻的生态安全维护价值。实际上,生态文明入宪不仅使“生态文明”法律概念更加清晰,也会对宪法上的生态观念、权利、制度及其实施而产生重大影响。④这当然包括了对宪法第26条、第28条之规定的影响。也正是基于生态文明入宪的时代背景,以及将其具有的特定内涵和价值写入宪法,促成了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宪法第26条和第28条规定的整体性诠释。此外,随着依宪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生态安全维护所需要的合宪性解释不仅强调和凸显一般的合宪性解释规则,也必然注重生态安全维护与合宪性解释的制度性贯通。   4. 彰显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高位阶目标的层次性表达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宪法序言的表述中可以明确的是,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其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社会文明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然而,对宪法序言中生态文明的认知,也不应局部化、静止化、碎片化的理解。笔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必然包含对生态安全的维护。正如有论者指出德国《基本法》中的“国家目标条款”,其实质是国家目标勾勒出的大致蓝图。①同样,我国宪法序言对“美丽中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表达也类似于德国《基本法》“国家目标条款”,实际上表达了在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因而,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对国家生态安全维护深层次目标的表达,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宏观上,生态文明是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整体均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功能实现应该是整体性的功能发挥。二是,从中观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能拘泥于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局限性理解,而应当建立在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甚至是生态安全维护的具体实施上。三是,从微观上,生态安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应该得到凸显,生态安全的维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同样指向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生态安全发挥的对美丽中国建设甚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保障作用则更加明显。
  (二)《国家安全法》对生态安全的规范表达
  如前所述,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及其相关规范的整体性诠释,能为生态安全提供宪法层面的法理支撑。同样,围绕现行《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观,能够确立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法》整体框架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安全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②是国家生态安全制度安排的基石和制度运作的基点。但是,鉴于《国家安全法》立法形式表现出的原则化特征,必须从原则化甚至分散化和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中,揭示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规范表达。
  1. 对宪法中抽象化的国家安全规范之具体诠释
  根据“宪法母法论”的标准,《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对宪法中隐含的生态安全精神和价值的表达,③因此,《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也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和细化。对宪法中“国家安全”内容具体化之根本根据是现行宪法第28条之规定,现行《国家安全法》取代了之前实际上发挥“反间谍”作用的《国家安全法》。④因此,对宪法第28条之规定的细化,也是基于宪法修改而对宪法第28条之规定的具体化理解。除了对具有抽象化特征的宪法第28条的具体化理解之外,对《国家安全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理解,同样源于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以及相关规范的整体性诠释。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直接体现是宪法序言的规定,同时宪法第9条、第26条被认为是宪法环境权的支撑条款,⑤也随着生态文明入宪具有更宽泛的解释范围,宪法环境条款在凸显“环境”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彰显“生态”。因此,可以认为《国家安全法》生态安全立法之“根据”的“核心”在宪法第28条,其“外延”范围是宪法序言中的生态文明条款以及第9条、第26条。
  2. 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相关生态规范之整合界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提出“11种安全”。《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此外,该法第30条规定了“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w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虽然《国家安全法》并未直接明确生态安全的概念,也并未在法律条款中直接阐明生态安全,但是从《国家安全法》应当坚持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具體构成,以及第3条与第30条规定,它们构成了《国家安全法》所认可和保护的生态安全。
  同时,鉴于《国家安全法》对生态安全之特殊规定,①必须对生态安全进行充分和系统的诠释,才能将应该获得保护的生态安全作为确定性的概念。首先,应该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明确生态安全对总体国家安全,乃至其他安全的重要意义,以及生态安全与其他安全之间的交叉融合关系。其次,从第3条与第30条之规定来看,第3条不仅规定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明示了“各领域国家安全”,同时,第30条包括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生态风险”等因素。因而,即便第3条乃至第30条并未直接规定生态安全,但是根据前述两个条文的表达,可以认为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国家安全法》中实质化的生态安全。最后,从第30条规定的国家“完善”“加大”“划定”“强化”“处置”“保障”等作为义务,都是为了使生态安全达到“不受威胁和破坏”的目标,表达了对安全状态的追求。因此,从《国家安全法》中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第30条规定的“生态因素”以及“国家作为义务”来看,生态安全得到了间接表达。
  但是,即便拥有宪法法理支撑以及《国家安全法》系统诠释的生态安全,仍需要在法理与规范的基础之上建构起系统化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才能进一步明确其概念和运用价值,实现从文本迈向实践的必然。现行《国家安全法》第69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第70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与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然包括了对现有涉及生态安全法规范的梳理与整合。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建设尚未有针对性地完全铺开时,对现存有关生态安全法规范的系统性梳理与整合,是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现实路径。
  二、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   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生态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亟待整合的紧迫性以及国家生态安全法治治理中现实问题的严峻性,进一步凸显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必要性。
  有论者指出良好的生态法治秩序能够促进法律功能的发挥,能够将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理念内化于系统的法治秩序之内,并能够系统地发挥于生态安全问题治理的实践之中,②从而推动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法治强调秩序,“秩序的核心是安全, 它要建立起各种自然和社会持续发展、人类持续生存所必须的安全维护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建立必须依赖于即定的规则,即必须依赖于法”。③此外,在国家安全法治化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国家安全的维护也需要从行政式的治理模式向法治化的治理模式转型。④
  毋庸置疑,建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生态安全的法治化治理以实现生态安全的维护。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到生态文明入宪,生态安全的内涵、价值都得到了进一步升华。但是,面对生态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文明赋予的特定时代价值,以及生态安全法治治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必须从理念指引、原则遵循、制度实施三个层面展开。
  (一)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理念指引
  所谓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理念指引,即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过程中必须在顶层设计层面树立的认知和理解,具体包括宪法对执政党领导地位的确认和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时应当重视的相关因素。
  1. 理解宪法确认的领导力量
  第一,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政治事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①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作为总纲第1条之内容,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②因此,经过2018年的宪法修改,执政党的地位从人们习以为常的事实变成宪法确认的规范,变成宪法秩序接纳的法治现象。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也符合宪法总纲第1条之规定的题中之义。
  第二,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运行。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是党领导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运行的最直接表述。从本质上而言,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具有一致性,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党的政策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有引导和指引作用。可见,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运行都是执政党领导下的结果。此外,“‘法治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没有政治的引领、支持和保障,法治必将形同虚设、一事无成”。③同样,“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④也必须注重政治领导力量对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事实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生态文明入宪,以及生态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明示,与执政党的领导密切相关。因此,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必须注重执政党对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主张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重视执政党对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基本立场与根本态度。
  2. 重视生态安全维护的相关因素
  除了理解宪法确认的核心内容,还需要重视生态安全维护的相关因素。2014年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其中包含了生态安全;随之修订的《国家安全法》第30条之具体规定实则反映出了生态安全维护的具体举措。生态安全问题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产生原因的多元化、导致结果的复杂化以及治理过程的艰难化决定了必须重视生态安全的相关因素。因此,其不仅包括法治层面的建设,还包括参与主体、义务履行、安全教育方面的涉及因素。一是,人民对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参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明确提出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安全为宗旨,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需要人民的參与,人民的参与能够夯实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参与基础,使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措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扩大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的参与范围。二是,公民对维护生态安全义务的履行。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其中的国家安全当然包括国家的生态安全。同时,现行《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包括“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禁止的行为也必然包括从事有害国家生态安全的行为。三是,责任主体对生态安全教育的强化。现行《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职责,因此加强对生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既包括生态安全的法治教育也包括生态安全的通识教育。
  (二)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原则遵循
  所谓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原则遵循是指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准绳。毫无疑问,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囊括了“生态”和“安全”两个基本要素。同时,我国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原则必须体现生态安全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也必须重视生态安全法治建设的中国因素。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的核心”,①也是我国宪法秩序所认可的法治建设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②本质上,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执政党的影响。执政党的领导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入宪有着绝对的影响力,更不用说对生态安全法治建设的领导。因此,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健全生态安全体系,强化生态安全法治保障,推进国家生态安全的法治化治理,并实质化提高生态安全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2. 坚持生态安全法治与人民安全的紧密结合
其他文献
大肠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其发生、发展机制较为复杂,涉及到许多癌基因、抑癌基因和信号通路的改变。在临床工作中,对大肠癌侵袭能力的评估和转移的预测,成为确定治疗方案
近代中国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普遍存在“负债经营”现象,且形成固定资产通过筹集资本解决、流通资本通过借贷资金解决的经营模式。企业负债常常接近或超过自有资本。这种现象的
伊尹是商朝开国贤臣,关于他的资料从先秦至汉代不断增加,不少伊尹资料首先出现在汉代,是先秦以来托言圣贤和新造资料为自己学说服务的反映。考察伊尹史迹的记载、传播及其形
高非线性光纤制造技术的成熟和光纤激光器性能的提升,极大地促进了超连续谱光源的快速发展,以光纤为非线性介质的超连续谱的产生成为当前研究热点。从可见光、近红外和中红外
从信息社会的基本内涵、特征出发,处理个人信息问题时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构建政府、信息处理者以及信息主体之间共生共存关系。首先,《民法典》第1034条规
天花接种和牛痘接种是预防天花传播、帮助人体获取免疫力的途径。18世纪以后,天花接种首先从英国传入北美,在巨大争议声中不断推广。民众在天花爆发时求助于它,殖民地(州)和
3月15日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创面修复专科建设培育单位”授牌仪式在深圳举行。会上,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50家“中国创面修复专科建设培育单位"进行了集中授牌,昌邑市人民医院名
建立了同时测定染发膏中共32种氧化型染料的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染发膏样品经溶剂提取,提取液经高速离心处理,上清液过净化小柱,后取续滤液经溶剂稀释,采用十八烷基硅
介绍了主成份分析和因子分析这两种物化探数据处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综合运用在XZMQ地区开展物化探测量捕获的多个未知物化探数据处理中。证明运用因子分析等方法分析处理物化
多彩龙墨沟中上游矿区位于三江弧盆系的治多—江达—绿春陆缘弧带.成矿带属西金乌兰—玉树印支期、燕山期铜、铅、锌、银、金成矿带.2004~2006年青海省有色局矿勘院与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