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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日益彰显出其重要性,我国市民社会论者试图通过“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对国家本位观以及忽略社会面向的各种分析架构进行批判,同时重新建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一种适应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使社会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私域空间。本文拟从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角度出发,介绍西方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与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两种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流架构,并针对我国市民社会论者对于我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架构来展开讨论。
市民社会 “国家—市民社会”架构 良性互动说
20世纪中叶盛行的“国家主义”,国家权力出现膨胀现象。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对“国家主义”的一种应激反应,20世纪出现了一股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这般思潮之于西方及东欧国家是对百年来市民社会与国家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然而,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显示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它于现实层面的目标便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和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间关系的努力。
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生活的社会乃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其间的人乃是理性人;他们与生俱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而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有权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 洛克所描述的“市民社会”是一种较为完满的状态,但因其间个人私欲间的冲突而使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从而建立国家。国家通过人民赋予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一方面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国家还需要对社会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和协调。这时候,国家之于市民社会的意义,只具工具性的功能,更多的体现出一种手段的作用。从反面来说,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把自身所具有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倘若国家违背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初衷后者就可以凭借主权收回曾让度的权力,可以不再服从国家。洛克式的架构,实质上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不是对国家或政治权力本身的思考,毋宁是对限制国家权力的关注。
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虽独立于国家,但市民社会的特点是其间所有的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的互动和集体协和的形式,多元且无一定之规,呈示为脆弱并受制于各种冲突和矛盾。 市民社会是独立但不自足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做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无法达至一种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对市民社会进行保护。
黑格尔透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定,推导出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要的手段”。第二,虽然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他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不同于洛克对于国家是手段而非目的的界定,在这里,它是目的而非手段。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素所支配,本身具有不自足性,对这种不自足的救济或者干预就需要通过国家来获取。黑格尔的架构与洛克的架构不同,它强调国家对于建构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
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架构的理论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理论界在上世纪末十多年间对“国家本位观”等范式进行了反思与检讨,在中国发展研究中力图摆脱那种自上而下单向的“国家”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被学者引入到中国理论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中讨论最多的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又包含了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一是国家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所要走的道路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本文将对这二个方面做一番粗略的梳理和探讨。
(1)国家构建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
在关于国家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所走的道路上,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提出了很多模式,笔者在此介绍两种主流观点,二阶段论模式和三阶段论模式。二阶段论模式也叫做“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与市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到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力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另一种国家构建市民社会的道路模式是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政策驱动阶段,这一时期市场经济还在萌芽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呈现的出特点是国家主导社会发展运行。第二阶段是体制驱动阶段,社会在上一个阶段的发展基础上变得健全,为体制驱动提供可能,体制的健全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建立提供动力。第三阶段是市场驱动阶段,市民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具有独立性和排除国家干扰的私域空间。在三个发展阶段过程中,这三种力量是同时存在各有侧重的。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地推动作用 。在分析两种道路模式的可行性上,我们发现三阶段论忽略的一点是它一味地强调国家在其间起到的作用,而忽略了市民社会本身与国家相互影响的巨大动力。而二阶段发展论是在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进化与抗衡中寻求发展道路的,这种模式不同于西方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相抗衡”的博弈状态,而是采取一种舒缓的、渐进的方式推动市民社会的进路与发展。
(2)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在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上,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对西方洛克和黑格尔的理论架构中总结道: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单向的”分析,结合到中国实际和现实国情可能都无法实施。因此,市民社会论者在结合中国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说”的理论。
所谓的“良性互动说”的理论,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市民社会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在市民社会独立却不自足的方面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整。而从市民社会的方向来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消极意义上来说市民社会对国家具有制衡的作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只停留在一定条件下,市民社会有其独立性,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的同时反抗国家对市民社会不适当的干预。二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干预的有力武器,随着社会利益团体的发展,便会产生其他方面需求,例如,政治方面的需求。产生的结果是在越来越多的政治领域社会利益团体都在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显然,中国市民社会理论者所提出来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说”的理论是一种双向的制衡关系,能够抑制双方自身的弊病,从而更好地平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
笔者认为,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实现不能单纯靠政府推进,必须借助市民社会的力量,由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革推动向社会本身“自下而上”的发展驱动变化,我国建设市民社会与国家架构的过程其实类似于一种“权力”下放与权力制衡相结合的过程,进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1]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创刊号,1992年11月,总第1期.
[2]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5月,总第3期.
[3] 十六世纪—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第474页.
[4]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5月,总第3期.
[5]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9页.
[6]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创刊号,1992年11月,总第1期.
[7] 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7期.
市民社会 “国家—市民社会”架构 良性互动说
20世纪中叶盛行的“国家主义”,国家权力出现膨胀现象。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对“国家主义”的一种应激反应,20世纪出现了一股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这般思潮之于西方及东欧国家是对百年来市民社会与国家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然而,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显示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它于现实层面的目标便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和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间关系的努力。
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生活的社会乃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其间的人乃是理性人;他们与生俱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而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有权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 洛克所描述的“市民社会”是一种较为完满的状态,但因其间个人私欲间的冲突而使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从而建立国家。国家通过人民赋予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一方面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国家还需要对社会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和协调。这时候,国家之于市民社会的意义,只具工具性的功能,更多的体现出一种手段的作用。从反面来说,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把自身所具有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倘若国家违背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初衷后者就可以凭借主权收回曾让度的权力,可以不再服从国家。洛克式的架构,实质上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不是对国家或政治权力本身的思考,毋宁是对限制国家权力的关注。
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虽独立于国家,但市民社会的特点是其间所有的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的互动和集体协和的形式,多元且无一定之规,呈示为脆弱并受制于各种冲突和矛盾。 市民社会是独立但不自足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做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无法达至一种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对市民社会进行保护。
黑格尔透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定,推导出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要的手段”。第二,虽然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他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不同于洛克对于国家是手段而非目的的界定,在这里,它是目的而非手段。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素所支配,本身具有不自足性,对这种不自足的救济或者干预就需要通过国家来获取。黑格尔的架构与洛克的架构不同,它强调国家对于建构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
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架构的理论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理论界在上世纪末十多年间对“国家本位观”等范式进行了反思与检讨,在中国发展研究中力图摆脱那种自上而下单向的“国家”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被学者引入到中国理论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中讨论最多的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又包含了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一是国家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所要走的道路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本文将对这二个方面做一番粗略的梳理和探讨。
(1)国家构建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
在关于国家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所走的道路上,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提出了很多模式,笔者在此介绍两种主流观点,二阶段论模式和三阶段论模式。二阶段论模式也叫做“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与市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到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力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另一种国家构建市民社会的道路模式是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政策驱动阶段,这一时期市场经济还在萌芽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呈现的出特点是国家主导社会发展运行。第二阶段是体制驱动阶段,社会在上一个阶段的发展基础上变得健全,为体制驱动提供可能,体制的健全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建立提供动力。第三阶段是市场驱动阶段,市民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具有独立性和排除国家干扰的私域空间。在三个发展阶段过程中,这三种力量是同时存在各有侧重的。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地推动作用 。在分析两种道路模式的可行性上,我们发现三阶段论忽略的一点是它一味地强调国家在其间起到的作用,而忽略了市民社会本身与国家相互影响的巨大动力。而二阶段发展论是在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进化与抗衡中寻求发展道路的,这种模式不同于西方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相抗衡”的博弈状态,而是采取一种舒缓的、渐进的方式推动市民社会的进路与发展。
(2)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在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上,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对西方洛克和黑格尔的理论架构中总结道: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单向的”分析,结合到中国实际和现实国情可能都无法实施。因此,市民社会论者在结合中国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说”的理论。
所谓的“良性互动说”的理论,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市民社会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在市民社会独立却不自足的方面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整。而从市民社会的方向来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消极意义上来说市民社会对国家具有制衡的作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只停留在一定条件下,市民社会有其独立性,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的同时反抗国家对市民社会不适当的干预。二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干预的有力武器,随着社会利益团体的发展,便会产生其他方面需求,例如,政治方面的需求。产生的结果是在越来越多的政治领域社会利益团体都在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显然,中国市民社会理论者所提出来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说”的理论是一种双向的制衡关系,能够抑制双方自身的弊病,从而更好地平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
笔者认为,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实现不能单纯靠政府推进,必须借助市民社会的力量,由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革推动向社会本身“自下而上”的发展驱动变化,我国建设市民社会与国家架构的过程其实类似于一种“权力”下放与权力制衡相结合的过程,进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1]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创刊号,1992年11月,总第1期.
[2]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5月,总第3期.
[3] 十六世纪—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第474页.
[4]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5月,总第3期.
[5]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9页.
[6]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创刊号,1992年11月,总第1期.
[7] 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