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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