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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角度去看待国家法无法融入乡村社会这一问题,就可以发现其内在原因是司法权力具有消极性质,它无法自上而下地直接渗入个人;外在原因则是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调解为中心”的制度以及当国家法运用到个人的时候会被地方性权威所消解。因此,通过将法治目标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树立司法权威,让个人明确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并且在制度设计中支持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可能成为破解国家法无法真正渗入个人的一个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