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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发出通知如下: 1.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