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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由<著作权法>来调整,网络作品的使用形式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授权使用三种形式.其中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网络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中是否必须适用'授权许可'方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问题,是90%以上的版权纠纷的焦点.作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职能完备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是解决网络版权纠纷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