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维权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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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新闻维权,就是运用新闻报道的手段进行维权。作为新闻媒体应不应该将“维权”作为一项重要功能呢?回答是肯定的。
  
  “维权新闻”与“新闻维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呈多样化形态,社会成员的利益呈多元化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侵权现象不断出现,最典型的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媒体报道了大量的“维权新闻”;特别是近几年,众多媒体都加大了维权报道的力度,不少报刊开辟了“维权”专栏、专版,《工人日报》还开设了“维权周刊”,每周集中用四个整版专门报道维权新闻。报纸如此,广播、电视也是这样,甚至部分新闻网站也开辟了维权专栏,有的还设立了专门的维权网站,如中国维权、中国青少年维权、河北维权等。
  为什么维权新闻受到如此重视?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各种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被侵权者向新闻媒体提出维权诉求增多。应该说,在改革的整个阵痛期,由于大家都在探索,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再加上有些单位领导素质差和个别腐败分子的影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另外,从一种体制转变到另一种体制,肯定要有一部分人做出暂时的牺牲,也会产生许多摩擦。所有这些,每日都产生着大量可供新闻报道选择的事实信息。
  二是在社会转型期,党对各群众团体提出的政治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1989年12月)就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青年、妇女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青年、妇女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近年,党中央又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而维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维权已经成为工青妇各级组织的重要职能和主要工作,这也创造了大量的维权新闻。因为对维权工作的报道也应该属于维权新闻的范围。
  三是读者(受众)对这类新闻的关注。实践证明,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新闻,是最受读者(受众)关注的。而维权新闻大多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开放之初,《工人日报》披露了“渤海二号”翻船事故和部分领导占用3%晋级工资指标的侵权行为,在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那几年《工人日报》的发行量攀上了历史的顶峰,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与刊发一大批维权新闻是分不开的。近几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高收视率,恐怕也与大量报道维权新闻有关。
  既然维权新闻大量存在并受到各方重视,那就应该认真研究一下新闻维权的问题。维权新闻与新闻维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维权新闻是事实信息的报道,是新闻;而新闻维权是维权的一种手段,同法律维权、组织维权一样。这就需要弄清有关新闻维权的几个问题 :
  其一,新闻维权的可能性。一说到维权,可能就会有人提出新闻的倾向性,认为新闻有意识地去“维权”,是否有悖新闻的公正性?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所谓的新闻公正跟媒体的倾向性并不矛盾,其实标榜客观公正的西方媒体在采集和选择新闻时也有很强的倾向性。另一方面,我们所说的维权是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揭露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并不是报私仇、泄私愤。这不会影响新闻的公正性。
  其二,新闻维权的必要性。有人说,维权还是要靠法律,新闻维权不可靠,弄不好媒体还会吃官司,达不到维权的目的。法律维权当然是可靠的,但不可能每一件被侵权的事件都靠法律去解决,特别是在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或走法律程序的成本太高的情况下,新闻维权就显得尤其重要。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往往能促成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当然,新闻维权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新闻不能干预法律程序的进行。
  其三,新闻维权的可行性。尽管目前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帮助某人打官司,搭上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任何媒体都不可能把自己变成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它选择的维权对象应该都具有某种典型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新闻维权”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对某一具体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许多时候它可以影响某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比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报道,促成了许多地方立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其四,新闻维权的社会意义。在我国,新闻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又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人民群众既是新闻的创造者,也应该是新闻信息的使用者。1956年,《人民日报》在《致读者》的社论中说:“我们的报纸名字叫做‘人民日报’,意思就是说它是人民公共的武器、公共的财产。”运用新闻这个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理所当然的。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果新闻维权做得好,就会使许多矛盾得到尽快解决,避免某些矛盾激化,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新闻维权不但可行,而且意义重大。
  
  新时期新闻维权的特点
  
  与计划经济时期或者改革初期相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维权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简要地说大概有这样几点:
  第一,维权的对象、性质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自主权,连调工资这样的事都要全国“齐步走”,因此才出现当年《工人日报》披露的某些领导侵占职工工资晋级比例的问题。这种事只有在计划经济或改革初期才能发生。现在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所有制形式变了,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式,即使是公有制也是通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形式来实现。其次,分配形式变了。过去,分配形式简单划一,虽也有矛盾,从维权的角度来说比较容易解决。现在情况就复杂多了,不但工资标准五花八门(政府只能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来解决),而且股份(资本)、技术也参加分配,也就是说原来单纯的按劳分配的格局被打破了。其三,社会成员的身份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与农民、工人与干部之间界限分明,而现在这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界限被打破了。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不但改变了工人阶级的结构,也改变了社会成员的结构。所有这些都给新闻维权带来了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过去往往表现为个别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现在除了领导与群众的矛盾,还有劳资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义的劳资矛盾又与资本主义的劳资矛盾有着本质的不同。过去的新闻维权,往往是工资分配问题,而现在不但有工资问题,还有股权问题,因此许多改制企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以维护持股职工的权益;而为了维护未持股职工的权益,还要关注工资与股权分红的比例问题等。过去的新闻维权多是经济问题,而现在还有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问题。总之,由于维权对象和性质的变化,现在的维权要比过去复杂得多了。
  第二,新闻维权与依法维权相结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改革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当时新闻维权的效果,多靠行政干预。比如,某个侵权事件见报了,或者通过“内参”反映到领导那里,某一级领导做了批示,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制较之从前大为健全的今天,新闻维权要得到结果,除了个别的还需要行政干预,恐怕相当多数的案件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楚天都市报》为维护10名湖北籍中毒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派记者六下深圳的事例,就说明这一点。2002年,湖北10名在深圳某私营工厂做工的打工者因食用含磷酸三甲苯酯的食油而中毒,严重者已下肢瘫痪。《楚天都市报》不但在报纸上发表长篇通讯披露此事,而且联合当地工会、妇联帮助受害者上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工厂老板和粮油经营户共同赔偿受害者204万元。由此可见,现在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都向新闻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维权必须依法进行,最终还要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第三,新闻维权与群团组织维权相结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改革初期,由于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群众利益一元化,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很少有自己的特色。改革开放后,群众利益多元化,群众要求多样化,因此群团组织突出了代表和维护的职能,这也给新闻维权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这些群团组织在内部都设有维权的机构,有的还设有法律工作部,参与相关法律的起草和国家的法制建设,从源头上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由于群团组织突出了维护职能,使得它们领导下的新闻媒体除了直接维权外,还需报道这些组织的维权工作,解读有关维权的政策,这也成为新闻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光靠新闻维权或光靠组织维权,许多时候都会感到力不从心,如果将新闻媒体和相关组织结合起来,再加上依法维权,那将如虎添翼。
  总之,新时期的新闻维权呈现了许多新特点,认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些新特点对搞好维权报道很有益处。
  
  弄清与新闻维权相关的几个关系
  
  在维权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应该研究并弄清与新闻维权相关的几个关系。
  首先,新闻维权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两者有许多相同相通的地方,但两者又有不少区别。一是两者报道的侧重点不同。很明显,新闻维权重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舆论监督重在履行“社会的耳目和社会的捍卫者”职责(参见郑保卫《当代新闻理论》)。二是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新闻维权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而舆论监督从揭露当权者的违法行为出发。三是两者揭露的对象不同。新闻维权一般也要牵涉到矛盾的另一方——侵权者,但这个侵权者可能是当权者,也可能是一般的小老板;而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当权者。四是两者的诉求不同。新闻维权多为受害者的利益诉求,而舆论监督多为社会道德诉求。五是两者的社会效果不同。可以说,新闻维权会使社会更公平、更和谐;而舆论监督会使社会更公正、更纯净。既然两者有这么多的不同,我们在使用这两种武器的时候,就应该掌握好分寸,以便达到更好的效果。
  其次,新闻维权与新闻公平(或者是“平衡”)的关系。有维权就必有侵权者和受害者。在新闻实践中,记者很容易站在受害者一边,这是合乎情理的。但是,为了公平、公正,为了减少失误,我们应该在充分听取被侵权者的申诉之后,也要给矛盾的另一方——侵权者提供充分的话语权。这样可以避免片面性。另外,“新闻维权”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规矩,写成的批评稿还应该送给被批评者过目或送他(她)的上一级领导审阅,切忌意气用事,盛气凌人,偏袒一方。
  再次,新闻维权与媒体良知(或曰责任)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谁最需要维权呢?当然是被侵权者。谁又最容易被侵权呢?多数情况下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既没有权势,又没有钱财,因此他们对媒体本身不会有直接的帮助,既不会登广告给赞助,又不会成为订阅报刊的大户。为这些人维权确实需要媒体的良知和责任。应该看到,这些人同样是我们社会的重要成员,而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这个社会所有成员安居乐业、心情舒畅。作为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体,应该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受害者,担负起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作者系《新闻三昧》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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