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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肯定政府采购取得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重点剖析了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价格偏高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建议。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建议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可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自2001年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共财政支出的节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通过政府采购,其节支率一般在10%至20%不等。但是,我们在看到政府采购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这项工作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效益没有得到有机的统一,采购周期较长,价格偏高等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确有少数项目采购出来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是目前全国性不容回避的问题。
当然,政府采购的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包括体制制度、比较标准、操作执行等多方面原因。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健全,缺少预算评审环节,预算价脱离实际,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二是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品牌、不同配置、不同质量,不同期间,不同服务不能单比价格。比较应采用同一标准,方能反映真实情况。三是政府采购执行方面的原因,如评审方法、信息公开力度、罚则缺失导致监管不力,违法违规行为抬头等。少数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责任心缺失,出于某些个人利益的考虑,心中往往并不情愿将采购信息过分地公开化,他们想在小小的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好让与自己关系好的供应商能够顺利中标。此外,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哄抬标价,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市场上某些商家不提供正规发票,逃税降低成本,干扰正常的竞争秩序等等诸多方面均会影响到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针对政府采购价格有时会高于市场价格这一问题,可以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有效降低价格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力。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并单设明细账,增强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约束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发挥规模效益,才能有效降低价格。针对通用设备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配发,提高采购规模效益。
同时增加项目预算评审环节,增加预算合理性。通过合理设定预算价,防止投标供应商哄抬标价。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预算价。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投标报价高出采购人的预算价的作为废标处理,因此按照市场价格来设定预算价是防止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
二、扩大信息公开增加竞争降低价格
扩大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面,让更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就越激烈,政府采购的价格就越能降下来。所以,信息的发布面至关重要。要能有效扩大信息的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知晓,一者发布的媒体要多,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网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途径,二者发布信息的时间要长,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购买时间可一直顺延到投标之前,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的时间跨度也不得少于二十天。
三、压降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降低价格
价格本质上是由成本加利润构成。通过降低成本是降低价格的最根本的办法。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招投标环节,比如取消报名环节,采购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网上获取,可在投标时履行购买手续。这样,可大大节省投标供应商的往返费用。二是降低或减免采购收费。由于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采购中心的收费又需上缴财政,还不如干脆不收费,这样向采购人拨付采购资金时也可以少些,财政总的收支净额还是基本不变的。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采购操作系统,例如青岛已经开始“网上竞价”这方面的尝试。政府采购网上采购操作系统可以极大地方便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仅大幅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的串通行为,这将是今后值得推广和发展的方向。
四、强化跟踪问效规范操作制度降低价格
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增加违法成本。遏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围标串标已成为招投标领域的一大玩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不法供应商妄想通过与采购人或是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获取非法利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将政府采购支出审计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针对政府采购价高的问题,我们既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政府采购工作的巨大成效,也不能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小失大的错误。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初步分析,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完善,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8月.
[2]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国政府采购网,2009年06月.
[3]《政府采购法》,2002年06月.
关键词: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建议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可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自2001年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共财政支出的节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通过政府采购,其节支率一般在10%至20%不等。但是,我们在看到政府采购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这项工作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效益没有得到有机的统一,采购周期较长,价格偏高等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确有少数项目采购出来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是目前全国性不容回避的问题。
当然,政府采购的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包括体制制度、比较标准、操作执行等多方面原因。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健全,缺少预算评审环节,预算价脱离实际,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二是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品牌、不同配置、不同质量,不同期间,不同服务不能单比价格。比较应采用同一标准,方能反映真实情况。三是政府采购执行方面的原因,如评审方法、信息公开力度、罚则缺失导致监管不力,违法违规行为抬头等。少数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责任心缺失,出于某些个人利益的考虑,心中往往并不情愿将采购信息过分地公开化,他们想在小小的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好让与自己关系好的供应商能够顺利中标。此外,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哄抬标价,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市场上某些商家不提供正规发票,逃税降低成本,干扰正常的竞争秩序等等诸多方面均会影响到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针对政府采购价格有时会高于市场价格这一问题,可以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有效降低价格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力。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并单设明细账,增强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约束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发挥规模效益,才能有效降低价格。针对通用设备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配发,提高采购规模效益。
同时增加项目预算评审环节,增加预算合理性。通过合理设定预算价,防止投标供应商哄抬标价。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预算价。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投标报价高出采购人的预算价的作为废标处理,因此按照市场价格来设定预算价是防止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
二、扩大信息公开增加竞争降低价格
扩大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面,让更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就越激烈,政府采购的价格就越能降下来。所以,信息的发布面至关重要。要能有效扩大信息的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知晓,一者发布的媒体要多,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网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途径,二者发布信息的时间要长,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购买时间可一直顺延到投标之前,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的时间跨度也不得少于二十天。
三、压降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降低价格
价格本质上是由成本加利润构成。通过降低成本是降低价格的最根本的办法。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招投标环节,比如取消报名环节,采购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网上获取,可在投标时履行购买手续。这样,可大大节省投标供应商的往返费用。二是降低或减免采购收费。由于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采购中心的收费又需上缴财政,还不如干脆不收费,这样向采购人拨付采购资金时也可以少些,财政总的收支净额还是基本不变的。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采购操作系统,例如青岛已经开始“网上竞价”这方面的尝试。政府采购网上采购操作系统可以极大地方便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仅大幅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的串通行为,这将是今后值得推广和发展的方向。
四、强化跟踪问效规范操作制度降低价格
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增加违法成本。遏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围标串标已成为招投标领域的一大玩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不法供应商妄想通过与采购人或是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获取非法利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将政府采购支出审计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针对政府采购价高的问题,我们既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政府采购工作的巨大成效,也不能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小失大的错误。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初步分析,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完善,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8月.
[2]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国政府采购网,2009年06月.
[3]《政府采购法》,2002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