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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无论用剩余索取权还是用剩余控制权抑或用这两种剩余权利的统一体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由于其对企业自然属性的忽视以及考察企业所有权的方法存在的问题,导致其无法规避理论上的悖论性结果。文章提出,为跨出这种理论上的悖论境地,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对企业所有权进行重新界定。在企业理论中,如果涉及到企业所有权,就简单地直接使用法律上的企业所有权概念;而研究那些“实际存在”的权利的时候,就使用产权这一概念.因为产权本来就表示一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