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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的主要特点在于豁免注册,同时,私募不需要进行全面、详细的信息披露.鉴于此特点及出于对便利筹资和投资者保护间的均衡考虑,各国的证券立法一般对私募发行主体特别是发行对象进行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缩小私募的发行范围,以免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当损害.本文在借鉴美国私募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条件下的证券私募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