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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处理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对该罪的罪过形态的理解疑难.这种疑难缘于对污染罪法条文本和司法解释文本都增加了对污染环境罪成立条件的理解偏差和理解难度.对此,笔者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在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中所起到的作用.结合司法解释论证“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要件,从“结果”要件对过失犯成立的影响,以及故意的认识内容角度论证了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