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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亟须填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来看,行政化、刑事化双重处理的方案是劳教废除后较好的制度选择。同时,刑法的介入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规制的行为,才应纳入《刑法》的范围之内。刑法应以司法上的犯罪化的方式进行扩张,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降低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