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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撰文《私人信仰方式与基督教的社会关怀》指出,实际上,私人信仰是自然状态下的信仰方式,而公民信仰则是社会交往中的信仰方式,同时也是承载了私人信仰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践方式。私人信仰只有演进为公民信仰,才有可能构成良性互动的社会秩序。因个体的私人修持,只能净化自我,甚至连自我也无法净化。个体私我的关怀,缺乏终极。而终极的关怀形式,就在于神人、神圣信仰的公共互动之中。信仰的神圣性,必定出自于信仰的公共性与社群性。实际上,“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和宗教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