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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