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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估价中,当需要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的价值或建筑物的价值时,要采用土地剩余技术或建筑物剩余技术。这种剩余技术因在《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中叙述不够严密,甚至存在不妥之处,以致于业内人士存在不同的理解,把理论上无限期收益年限公式用于有限期收益年限情况下的估价实践中,造成估价实践与理论方法相脱离。笔者认为,现行剩余技术不够完善,尚有修改补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