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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文某,介绍向某到该公司工作(向某与文某是亲戚关系),向某隐匿其未满16周岁的真实年龄,持黄某的身份证到公司报名,被公司录用。后文某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招用童工,经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向某为童工已被公司录用,公司知道向某为童工后当天就辞退了向某,向某在公司工作了17天。监察大队对公司使用童工向某该不该处罚产生了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