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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总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相连,它不能脱离社会生活条件而抽象存在。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去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建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法治建设遵循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反映的客观规律;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反映无产阶级的根本经济政治利益的、自觉的、系统化的思想观念体系,是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反映。那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我国的法治建设二者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有,那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试图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期客观地揭示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3001004
一、引 言
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我国法治建设二者关系的讨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细心总结就会发现,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完全依附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独立性;二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应该疏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即我国当前的法治应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三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地位不同,某种意义上前者处于支配地位。
第一种看法属于“泛意识形态”,比较极端,这种看法现在支持的人不多,影响很小。第二种看法对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影响很大,其主要源于西方理论。它认为当前我国的法治已经形成了有其自身独特内在逻辑进路的独立系统。实际上,世界上是不存在这样“超然”的法治的。第三种看法是前两种看法的折中,看似辩证,实际上仍是对第二种看法的妥协。其承认二者联系的意旨并非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认识的根据,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现世的政治需要,其根本落脚点仍是法治的“独立”。
下面,笔者将试图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三方面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期客观地揭示二者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当代法国著名学者让马克·夸克认为,一般来说,合法性就是指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二者关系的评价,其实质上是政治权力掌控者和其遵循者试图证明自己行使权力正当性的过程,同时也是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初步认可[1]。前述观点以统治者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为出发点,阐明了政治权力能够被遵从的条件。由此可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并非是同一概念。假如我们将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混为一谈而不加区别,最终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从而不能正确揭示“合法性”的含义。关于合法性,哈贝马斯也采用了相似的论证方法,他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前提,然后通过阐述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进而揭示了商谈民主理论的交往理性的基本内涵,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实际上就具备了合法性。从哈贝马斯的论证可以看出,合法性是源自于某种“价值共识”。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建设及其发展客观上需要前述合法性的依据。可是,法治发展或法治建设的合法性就不能简单地凭借自身来证明,而是需依靠更为复杂的理论与逻辑。从人类的社会历史演变发展经验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演变的发展过程来看,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提供依据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还是依靠当时社会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2]。同时,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革命做了舆论上的准备,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因此,可以说,近代的资本主义革命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革命。马克思也曾对意识形态在思想政治统治中的地位作过精彩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某个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实际上是当时的物质生产关系在观念中的反映。所以,法治作为统治权的重要构成因素,它的合法性也主要是由当时特定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所决定。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当前我国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因而,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这一主导政治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由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反映,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正当性就是源自于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其基本执政理念的科学性把握。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合法性源于其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暗合。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
在我国,要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需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既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的经验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并坚持不懈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只有在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圆满实现。
同样,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也有充分的正当性。通过对当今世界各个法治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凡推行法治的国家,要么实行的是一党执政,要么就是多党轮替执政。不管是实行一党制或是实行多党制,任何一个执政党总试图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普遍化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然后依靠作为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种工具加以确认、鼓励或维护。然而,西方很多学者却常常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意丑化和扭曲,这是由资本主义反共反社会主义的阶级本性决定的。实际上,即使在西方,它们的法治建设也是通过其执政党的领导而实现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可以超越政党政治、超越阶级的独立的法治,现代法治所声称的司法独立和不受政治干预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完全实现。即使在美国,其言必标榜法治,实际上也不完全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是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事实上就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操纵。不管美国怎么标榜自己的民主,其目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简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是客观的、正当的,同时也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应然与必由之举,那些试图打算消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主张法治独立抑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应处于相同地位的浅薄认识必定是有害的。 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具备领导的正当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忽视对党是怎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3]。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应汲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优秀文明成果特别是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努力建立一种能够符合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适当关系的政治法律构架。确实,法治文明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到了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扮演过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社会分工的发展、知识生产的膨胀以及实践经验的丰富,进而使法治的发展进一步表现出独立的倾向。另外,再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其各自社会历史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建构设计,更催生了法治的极端神圣化。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西方列强不仅在全世界范围拓展新的市场,同时也在极力地推销已被他们神圣化了的法治这种制度产品[4]。即使在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坚信并妄加夸大其法治的巨大作用,这一点从他们所极力鼓吹的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观就可以看出来。而且,现在在西方国家,依然还有多数学者坚持认为法治的推行应该是超脱于党派政治的,在这些学者看来,法治应该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所以,这些学者便对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心存疑义。然而,对于法治国家建构的问题,我们不应将“党的领导”和“党怎样领导”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推行法治的时间很短,因而不管是在理论探索方面或是在实践经验方面,仍存有明显不足甚或谬误之处;而且,在党的领导方式的处理上也没有现成的可供学习和借鉴的理论或经验。所以,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但是,所有这些失误最终都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和纠正。
当然,我们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时,我们也并没有忽视法治发展自身所内含的规律性。在人类法治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在人们创设了某种制度文明之后,经过后人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这种制度终将走向专业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5]。纵使如此,我们党也不可能扮演和充当“全能全智全善”的角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然而,这种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绝不意味着我们党要直接介入和干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具体实施过程。相反,后者事实上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才去操作。当然,这些专门法律人才当中可能也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但这些人并不主要是以党员的身份而从事工作的。总而言之,一方面,我们党要领导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我们党也不能事必躬亲。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中,中国共产党的思想领导是题中主要之义。从历史和逻辑的视角考察,党的思想体系最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成为我党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6]。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应从自身角度给予响应,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完全脱离我国当前的国情。
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
一般来说,从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法治实践的技术形式来看,其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这和一个社会的形态没有多大关系。然而,如果我们把观察的视角回归到形成其价值目标的理论及其根源时,这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多元发展的法治场景。众所周知,法治的发展并不是其自身逻辑的自发延展,而是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紧密关联。法治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并服务于后者;因此,法治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同时法治对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依附属“元理论”层次的架构。可是,当人们在面对现实生活世界时,他们却发现,作为一定社会存在的物质生产条件并没有直接地塑造法治。西方国家的经验常常给我们展示的是法治的自发性演化路径,而且往往是与社会情势发展相契合,并为社会发展与文明演进充分发挥了制度导向作用。而通过对现实生活场景及其“元理论”的细致考察,呈现给我们的却似乎是“悖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会产生疑问,是否会存在某种媒介?如果存在,这种媒介在法治与社会存在之间是否会真正发挥有效的沟通呢?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总结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经验可以发现,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西方各国在各自法治建设的历程中各有特色[7]。纵使在同一法系,各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也有很大差异。比如英国和美国都属于英美法系,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成文宪法基础之上。再比如法国和德国都属于大陆法系,二者在民事法治领域,特别是在民法典追求上相异的旨趣,最终成就了二者法治发展的传奇,为世界各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除了以上事实,在政界和学界还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西方各个国家的法治实际上都还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也常常遭受诟病,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似乎早已摆在了历史的陈列架上,话语逆转的背后实际上是以酣畅淋漓的实用主义态度来看待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在无争论之话语场景中,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得以在全球获得迅速传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光世界经济分工结构正在重构,同时伴之而来的资本主义强势意识形态也大行其道。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强势法治话语的影响和冲击下,我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无不是以西方作为范本。西方法治话语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我们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严重脱节。与西方强势意识形态的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却处于相对弱势的话语地位。因此,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加强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意义重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反映的客观规律。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源自我党对长期社会主义实践的冷静思考而形成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客观上正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想图景已初步呈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 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
[2]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82.
[3] 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M].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 海克·霍尔比格.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重构:决定因素、进展和局限[J].吕增奎,译.国外理论动态,2009(12):4549.
[5] 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1):4551.
[6] 曾庆玲.意识形态:马克思的立场与诠释[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650.
[7] 李君如.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历程与媒体的作用[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6):410.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3001004
一、引 言
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我国法治建设二者关系的讨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细心总结就会发现,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完全依附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独立性;二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应该疏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即我国当前的法治应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三是认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地位不同,某种意义上前者处于支配地位。
第一种看法属于“泛意识形态”,比较极端,这种看法现在支持的人不多,影响很小。第二种看法对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影响很大,其主要源于西方理论。它认为当前我国的法治已经形成了有其自身独特内在逻辑进路的独立系统。实际上,世界上是不存在这样“超然”的法治的。第三种看法是前两种看法的折中,看似辩证,实际上仍是对第二种看法的妥协。其承认二者联系的意旨并非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认识的根据,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现世的政治需要,其根本落脚点仍是法治的“独立”。
下面,笔者将试图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三方面来论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期客观地揭示二者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当代法国著名学者让马克·夸克认为,一般来说,合法性就是指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二者关系的评价,其实质上是政治权力掌控者和其遵循者试图证明自己行使权力正当性的过程,同时也是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初步认可[1]。前述观点以统治者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为出发点,阐明了政治权力能够被遵从的条件。由此可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并非是同一概念。假如我们将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混为一谈而不加区别,最终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从而不能正确揭示“合法性”的含义。关于合法性,哈贝马斯也采用了相似的论证方法,他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前提,然后通过阐述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进而揭示了商谈民主理论的交往理性的基本内涵,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实际上就具备了合法性。从哈贝马斯的论证可以看出,合法性是源自于某种“价值共识”。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建设及其发展客观上需要前述合法性的依据。可是,法治发展或法治建设的合法性就不能简单地凭借自身来证明,而是需依靠更为复杂的理论与逻辑。从人类的社会历史演变发展经验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演变的发展过程来看,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提供依据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还是依靠当时社会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2]。同时,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革命做了舆论上的准备,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因此,可以说,近代的资本主义革命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革命。马克思也曾对意识形态在思想政治统治中的地位作过精彩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某个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实际上是当时的物质生产关系在观念中的反映。所以,法治作为统治权的重要构成因素,它的合法性也主要是由当时特定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所决定。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当前我国的主导政治意识形态,因而,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这一主导政治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由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反映,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正当性就是源自于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其基本执政理念的科学性把握。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合法性源于其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暗合。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
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
在我国,要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需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既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的经验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并坚持不懈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只有在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圆满实现。
同样,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也有充分的正当性。通过对当今世界各个法治国家的考察可以发现,凡推行法治的国家,要么实行的是一党执政,要么就是多党轮替执政。不管是实行一党制或是实行多党制,任何一个执政党总试图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普遍化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然后依靠作为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种工具加以确认、鼓励或维护。然而,西方很多学者却常常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意丑化和扭曲,这是由资本主义反共反社会主义的阶级本性决定的。实际上,即使在西方,它们的法治建设也是通过其执政党的领导而实现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可以超越政党政治、超越阶级的独立的法治,现代法治所声称的司法独立和不受政治干预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完全实现。即使在美国,其言必标榜法治,实际上也不完全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是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政治化了的法官之治事实上就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操纵。不管美国怎么标榜自己的民主,其目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简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是客观的、正当的,同时也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应然与必由之举,那些试图打算消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主张法治独立抑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应处于相同地位的浅薄认识必定是有害的。 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具备领导的正当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忽视对党是怎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3]。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应汲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优秀文明成果特别是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努力建立一种能够符合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适当关系的政治法律构架。确实,法治文明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到了近代,西方的民主法治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扮演过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社会分工的发展、知识生产的膨胀以及实践经验的丰富,进而使法治的发展进一步表现出独立的倾向。另外,再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其各自社会历史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建构设计,更催生了法治的极端神圣化。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西方列强不仅在全世界范围拓展新的市场,同时也在极力地推销已被他们神圣化了的法治这种制度产品[4]。即使在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仍坚信并妄加夸大其法治的巨大作用,这一点从他们所极力鼓吹的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观就可以看出来。而且,现在在西方国家,依然还有多数学者坚持认为法治的推行应该是超脱于党派政治的,在这些学者看来,法治应该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所以,这些学者便对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心存疑义。然而,对于法治国家建构的问题,我们不应将“党的领导”和“党怎样领导”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推行法治的时间很短,因而不管是在理论探索方面或是在实践经验方面,仍存有明显不足甚或谬误之处;而且,在党的领导方式的处理上也没有现成的可供学习和借鉴的理论或经验。所以,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但是,所有这些失误最终都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和纠正。
当然,我们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时,我们也并没有忽视法治发展自身所内含的规律性。在人类法治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在人们创设了某种制度文明之后,经过后人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这种制度终将走向专业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5]。纵使如此,我们党也不可能扮演和充当“全能全智全善”的角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然而,这种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绝不意味着我们党要直接介入和干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具体实施过程。相反,后者事实上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才去操作。当然,这些专门法律人才当中可能也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但这些人并不主要是以党员的身份而从事工作的。总而言之,一方面,我们党要领导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我们党也不能事必躬亲。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中,中国共产党的思想领导是题中主要之义。从历史和逻辑的视角考察,党的思想体系最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成为我党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6]。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应从自身角度给予响应,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完全脱离我国当前的国情。
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
一般来说,从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法治实践的技术形式来看,其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这和一个社会的形态没有多大关系。然而,如果我们把观察的视角回归到形成其价值目标的理论及其根源时,这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多元发展的法治场景。众所周知,法治的发展并不是其自身逻辑的自发延展,而是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紧密关联。法治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并服务于后者;因此,法治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同时法治对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依附属“元理论”层次的架构。可是,当人们在面对现实生活世界时,他们却发现,作为一定社会存在的物质生产条件并没有直接地塑造法治。西方国家的经验常常给我们展示的是法治的自发性演化路径,而且往往是与社会情势发展相契合,并为社会发展与文明演进充分发挥了制度导向作用。而通过对现实生活场景及其“元理论”的细致考察,呈现给我们的却似乎是“悖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会产生疑问,是否会存在某种媒介?如果存在,这种媒介在法治与社会存在之间是否会真正发挥有效的沟通呢?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总结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经验可以发现,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西方各国在各自法治建设的历程中各有特色[7]。纵使在同一法系,各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也有很大差异。比如英国和美国都属于英美法系,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而美国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成文宪法基础之上。再比如法国和德国都属于大陆法系,二者在民事法治领域,特别是在民法典追求上相异的旨趣,最终成就了二者法治发展的传奇,为世界各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除了以上事实,在政界和学界还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西方各个国家的法治实际上都还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也常常遭受诟病,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似乎早已摆在了历史的陈列架上,话语逆转的背后实际上是以酣畅淋漓的实用主义态度来看待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在无争论之话语场景中,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得以在全球获得迅速传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光世界经济分工结构正在重构,同时伴之而来的资本主义强势意识形态也大行其道。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强势法治话语的影响和冲击下,我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无不是以西方作为范本。西方法治话语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我们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严重脱节。与西方强势意识形态的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却处于相对弱势的话语地位。因此,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加强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意义重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反映的客观规律。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源自我党对长期社会主义实践的冷静思考而形成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法治建设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引领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自主品质的塑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客观上正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想图景已初步呈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 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
[2]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82.
[3] 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M].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 海克·霍尔比格.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重构:决定因素、进展和局限[J].吕增奎,译.国外理论动态,2009(12):4549.
[5] 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1):4551.
[6] 曾庆玲.意识形态:马克思的立场与诠释[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650.
[7] 李君如.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历程与媒体的作用[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