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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