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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名的政策。之前已征的按《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