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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