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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多元的裁判程序呈现出趋同的特点。由于中央王朝纠纷解决裁判程序在西南地区的实施必然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西南少数民族固有裁判程序必然会汲取外来裁判程序的营养,西南少数民族自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一地区纠纷解决的两种裁判程序互相制约、互相借鉴,最终走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