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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女青年卓某与易某结为夫妇。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妮妮2002年8月.易某在外省打工时因工伤死亡,女儿妮妮继续由母亲卓某抚养.2005年6月,卓某准备再婚。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卓某与其公婆达成协议,把女儿妮妮留在祖父母身边,由祖父易群(化名)担任“法定监护人”抚养妮妮,其母卓某可以随时看望女儿。卓某再婚后,先后三次看望、探视女儿均遭拒绝。为此,卓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并由自己抚养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