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系谱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位序与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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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从宽”系谱中一种新的从宽类型,既不同于自首、坦白等实体法上的从宽,也有异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因其从宽与“其他从宽”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构成要件存在重叠,在适用上不仅需要完善其自身的从宽程序,也需要对原有的从宽位序进行调整,以保持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序的从宽能够协同共存.在实体上,需要厘清其与自首、坦白等从宽在构成要件上的位序关系;在程序上,需要重新安排其与自首、坦白等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在适用上的程序选择.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从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激励机制,也应当按照从宽的构成要件理论在从宽系谱中对从宽适用作出先后顺序的调整,以体现认罪认罚制度兼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从宽的意义,尤其是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下保证多重“从宽”独立性的同时获得合理位序,使其从宽得到合理地减让,进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立场和程序上的统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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