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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中债权人的主观状态的考察认定不一,导致各地法院理解适用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旧普遍.本文以XX绿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①为例,旨在探讨分析个别清偿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善意时能否形成有效的善意抗辩权以及对于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划拔利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偏颇性清偿行为.据此,使得对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有更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