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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认识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价值入手,讨论直接影响其作用发挥的两大因素: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从法律上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公共行政权不受被滥用的国家行政权的粗暴干涉,强调社会中介组织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中实质审查的司法介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