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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刘正强在2015年第4期《政法论坛》上撰文《“撕幕”效应下的司法运作——罗尔斯“无知之幕”的中国情境及其省思》认为,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由于立法环节处于法治建设的上游,其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引领和统摄作用。在立法上应当更大程度地体现民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