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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两大类:私人利益主体和公共利益主体。私人利益主体有四方面:官员、开发商、村官、村民,这四类主体之间的实际获益存在着差序格局。对公共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应仅局限于一元主体论,而应采多元视角,可把公共利益主体划分为享受主体、识别(判断)主体、实现主体、保护(救济)主体。在当前,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范是完善农村征收制度的各个方案中最具可行性的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