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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成为一类犯罪主体以后,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作为法定从宽处罚的情形一直争论不休。其实单位自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但具有法律依据,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也符合刑罚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自首的主体确定应具有灵活性,单位自首的效力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