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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培养途径,其中地方性综合高校法律人才教育在其中占有很大比例。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实力相对较弱,所以其法律学科设置与教学应当有其自身特点,法律人才培养应与法学专业实力较强院校呈现差异化培养格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规范和提高法律职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地方高校应在自身实际情况下培养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地方高校;通识教育;差异化培养
一、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现状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从事法律的普及应用、中介服务或教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人员组成的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共同的职业追求、相似的专业素养以及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人员等,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法律职业是沟通国家立法与法的实现的关键桥梁,法律从业者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状况甚至影响着国家的法治状况。鉴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作用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执业技能的需要,当今世界各国都重视法律职业教育与考试培训。我国于2001年通过《法官法》与《检察官法》正式确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司法考试作为严格公正的从业资格入门考试相对提高和规范了从业人员素养,保证了法律职业和法律共同体的共同追求,维护法律与法治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现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教育一般是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或培养合格专业人才而在高校或社会开设的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与教学。法律教育一般包括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理论教育主要以传授理论知识为内容,职业教育则以专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为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的专业教育以及社会性质的培训教育而进行的。我国法律教育主要表现为在各高等院校开设法学及相关专业和社会性质的法律培训教育。我国法学专业开设学校近年来不断增长,学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呈现出庞大景观。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可以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以及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也可以包括成人教育的法律类专业教育,各层次具有各层次的教育特点。但受我国法律教育传统的影响和对技能训练的重视不够,我国法律教育现在大多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技能训练不足,导致学生就业与执业技能的缺乏。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职业教育在法律界和教育界被逐渐重视起来。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情况与问题
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623所高等院校开设有法学类专业,仅本科在校生就有近30万人规模,法科研究生培养规模也有万人以上,同时开设法律类相关专业的还包括大量的高职高专类院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高校教育是高等院校教育的重要学科并且法律教育规模也足够庞大。开设法律类专业的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高等院校,地方高等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教育规模很不适应的是我国法科学生尤其是地方高校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其他专业更严峻。2010年度就业蓝皮书统计结果显示,2009和2010 届法学专业学生是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最低的专业(82.3%和86.7%);2007—2010 年8个连续四届失业人数最多的本科专业中,法学专业排名第3,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达到1.26万人。法学专业是高考报考的持续性热门专业,但同时是连年的就业低迷专业。相对于高考报考学生的热情与地方高校开设法学类专业的热情,这种就业的现实状况折射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严重问题。
反思地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开设的规模效应与高校实力的冲突
大多数地方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是根据地方需要而作出的决定,是有需求而产生供应的本源动力,但是学校在开设相关专业时对于专业的具体目标设定和预想不足,导致专业差异化不足并没有结合地方特色。专业开设规模并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而是仅仅为了实现规模效益。教学资源与专业设置严重脱离,基本配置不足以支撑专业化、特色化法科教学。
(二)教学偏向理论化与就业技能化的冲突
法科教学过多偏向于课堂内的理论宣讲,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没有规划或者师资资源不足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根本不知具体操作。法科学生就业中更多的是对执业技能的考量,脱离实际的学生就业率一般较低,这和学校的教学方法与课程设置有密切的关系。
(三)学生就业指导不足与放任化
地方高校虽然重视学生就业工作,但具体做好学生就业工作的则相对较少,尤其是法学类这种就业执业技能需求强的专业。专业设置与教学过程中的失误导致学生自身就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欠缺,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不可能具体到指导每个具体学生,导致大部分法科学生就业被放任化失业。
三、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通识化与精英化
法学专业高校本科层次教育本身在我国就存在着争议,有学者和人士甚至建议取消法学专业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放到研究生阶段,其初衷基于学科性质和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规律而来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究其根源法学教育同时也不可能都放到研究生阶段,我们应当看到法学专业学生的报考与就业冷热对比强烈以及学生就业执业素质的不足,其根本上是由于法学专业教育理念的迷失、教育策略与规划的不足以及具体教学措施的执行不力造成的。解决高校法科学生就业与执业素养问题应当切合当前实际的采取措施。
(一)端正法科教育理念,明确法科学生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相比较其他专业教育更有其重要性,给予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更应该端正法科教育的教育理念、明确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地方高校在教育理念与目标上不应与法科实力较强的高校有所区别,都应当坚持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和法律执业者,为法律共同体和国家法治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法学类专业设置分层化与特色化,并且适应社会变化需要
法学类学科就业的直观特征就是和社会的紧密结合,培养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学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面是大量学生毕业另一面是大量学生失业的问题。地方高校在学科设置环节应当更多地考虑现实社会的需要,并且应当及时适当的做出相应调整。专业设置应当体现特色化,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采取通识教育或者是精英教育策略。
(三)具体教学方法选择上更加灵活化、实际化
教学方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理论与实际并重,现实教学不能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照本宣科,而是应当更加深入实际,把实践教学加入到学生必修课程之内,根除应试教育的缺陷,还原法科教学的本真面目。教育年限可根据情况采用五年制教学,可以采用3+2的模式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即三年在学校参与理论课学习后两年进行实践学习。具体学科设置上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将先进的社会需求及知识变化引入教学,更应当鼓励学生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从社会实践中学到实际的工作经验。
(四)做好做细学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工作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毕业时才开始指导和培训,而应当是从学生入学之时就引导其做好职业规划,提前做好人生规划以便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有所选择,不至于到就业时盲目和不适应。对学生就业指导更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发展,虽然不能做到对每个学生事无巨细的涉及到,但是应当做到整体涉及、全面照顾。总之,应当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帮助学生实现人生理想,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杨建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人民法院报,2012.1.16
[2]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河北法学,2012,(4):48— 65.
[3]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王宗正.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中国高教研究,2012(01):79— 81.
[4]张晓红.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现状及改革思路.教育与职业,2011,(9):107—109.
[5]华鹰.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思考.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41—145.
[6]余海燕,张居盛,城市型综合大学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模式.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10):105—108.
[作者简介]王璐,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法学教育;地方高校;通识教育;差异化培养
一、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现状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从事法律的普及应用、中介服务或教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人员组成的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共同的职业追求、相似的专业素养以及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人员等,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法律职业是沟通国家立法与法的实现的关键桥梁,法律从业者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状况甚至影响着国家的法治状况。鉴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作用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执业技能的需要,当今世界各国都重视法律职业教育与考试培训。我国于2001年通过《法官法》与《检察官法》正式确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司法考试作为严格公正的从业资格入门考试相对提高和规范了从业人员素养,保证了法律职业和法律共同体的共同追求,维护法律与法治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现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教育一般是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或培养合格专业人才而在高校或社会开设的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与教学。法律教育一般包括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理论教育主要以传授理论知识为内容,职业教育则以专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为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的专业教育以及社会性质的培训教育而进行的。我国法律教育主要表现为在各高等院校开设法学及相关专业和社会性质的法律培训教育。我国法学专业开设学校近年来不断增长,学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呈现出庞大景观。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可以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以及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也可以包括成人教育的法律类专业教育,各层次具有各层次的教育特点。但受我国法律教育传统的影响和对技能训练的重视不够,我国法律教育现在大多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技能训练不足,导致学生就业与执业技能的缺乏。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职业教育在法律界和教育界被逐渐重视起来。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情况与问题
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623所高等院校开设有法学类专业,仅本科在校生就有近30万人规模,法科研究生培养规模也有万人以上,同时开设法律类相关专业的还包括大量的高职高专类院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高校教育是高等院校教育的重要学科并且法律教育规模也足够庞大。开设法律类专业的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高等院校,地方高等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教育规模很不适应的是我国法科学生尤其是地方高校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其他专业更严峻。2010年度就业蓝皮书统计结果显示,2009和2010 届法学专业学生是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最低的专业(82.3%和86.7%);2007—2010 年8个连续四届失业人数最多的本科专业中,法学专业排名第3,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达到1.26万人。法学专业是高考报考的持续性热门专业,但同时是连年的就业低迷专业。相对于高考报考学生的热情与地方高校开设法学类专业的热情,这种就业的现实状况折射出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严重问题。
反思地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开设的规模效应与高校实力的冲突
大多数地方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是根据地方需要而作出的决定,是有需求而产生供应的本源动力,但是学校在开设相关专业时对于专业的具体目标设定和预想不足,导致专业差异化不足并没有结合地方特色。专业开设规模并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而是仅仅为了实现规模效益。教学资源与专业设置严重脱离,基本配置不足以支撑专业化、特色化法科教学。
(二)教学偏向理论化与就业技能化的冲突
法科教学过多偏向于课堂内的理论宣讲,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没有规划或者师资资源不足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根本不知具体操作。法科学生就业中更多的是对执业技能的考量,脱离实际的学生就业率一般较低,这和学校的教学方法与课程设置有密切的关系。
(三)学生就业指导不足与放任化
地方高校虽然重视学生就业工作,但具体做好学生就业工作的则相对较少,尤其是法学类这种就业执业技能需求强的专业。专业设置与教学过程中的失误导致学生自身就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欠缺,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不可能具体到指导每个具体学生,导致大部分法科学生就业被放任化失业。
三、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通识化与精英化
法学专业高校本科层次教育本身在我国就存在着争议,有学者和人士甚至建议取消法学专业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放到研究生阶段,其初衷基于学科性质和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规律而来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究其根源法学教育同时也不可能都放到研究生阶段,我们应当看到法学专业学生的报考与就业冷热对比强烈以及学生就业执业素质的不足,其根本上是由于法学专业教育理念的迷失、教育策略与规划的不足以及具体教学措施的执行不力造成的。解决高校法科学生就业与执业素养问题应当切合当前实际的采取措施。
(一)端正法科教育理念,明确法科学生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相比较其他专业教育更有其重要性,给予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更应该端正法科教育的教育理念、明确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地方高校在教育理念与目标上不应与法科实力较强的高校有所区别,都应当坚持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和法律执业者,为法律共同体和国家法治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法学类专业设置分层化与特色化,并且适应社会变化需要
法学类学科就业的直观特征就是和社会的紧密结合,培养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学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面是大量学生毕业另一面是大量学生失业的问题。地方高校在学科设置环节应当更多地考虑现实社会的需要,并且应当及时适当的做出相应调整。专业设置应当体现特色化,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采取通识教育或者是精英教育策略。
(三)具体教学方法选择上更加灵活化、实际化
教学方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理论与实际并重,现实教学不能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照本宣科,而是应当更加深入实际,把实践教学加入到学生必修课程之内,根除应试教育的缺陷,还原法科教学的本真面目。教育年限可根据情况采用五年制教学,可以采用3+2的模式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即三年在学校参与理论课学习后两年进行实践学习。具体学科设置上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将先进的社会需求及知识变化引入教学,更应当鼓励学生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从社会实践中学到实际的工作经验。
(四)做好做细学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工作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毕业时才开始指导和培训,而应当是从学生入学之时就引导其做好职业规划,提前做好人生规划以便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加有所选择,不至于到就业时盲目和不适应。对学生就业指导更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发展,虽然不能做到对每个学生事无巨细的涉及到,但是应当做到整体涉及、全面照顾。总之,应当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帮助学生实现人生理想,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杨建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人民法院报,2012.1.16
[2]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河北法学,2012,(4):48— 65.
[3]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王宗正.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中国高教研究,2012(01):79— 81.
[4]张晓红.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现状及改革思路.教育与职业,2011,(9):107—109.
[5]华鹰.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思考.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41—145.
[6]余海燕,张居盛,城市型综合大学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模式.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10):105—108.
[作者简介]王璐,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