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需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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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开始频繁而无奈地接听那些来自各种“保险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理财公司”等的电话。令许多人深感不快的是,对方居然指名道姓,并对你的基本情况了如指掌。
  如果说,此类来电还只是对我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干扰的话,那么,另一些来电则不仅让一些人感到惊恐和不安,更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
  在一起被警方破获的诈骗案中,诈骗团伙一次就得手120万元。原来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受骗人信用卡巨额透支,当受骗人称从未刷卡购物时,骗子即让他打指定电话报警,从而得到资金账户和密码。诈骗得逞的一大关键就在于,骗子早就获知受骗人的姓名、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一些情况表明,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我们便处于不安全的生活之中,轻则受到骚扰,重则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乃至损失。那么,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途径泄露了信息:其一,一些商家或个人请自己的朋友帮忙收集周围人的信息。其二,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的基本信息。其三,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往往会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资料可能被一些商家随手乱扔、保存不善或倒卖牟利而被泄露出去。其四,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泄露。
  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曾经表示,“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事实上,在有的地方法律法规中,保护个人信息已有所涉及。早在2003年1月1日,“新版”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在第29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同在2003年,有关专家也已受命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4月,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只是,该法还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而在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
  的确,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是十分必要而及时的,而法律的出台也应是十分审慎的。同时,我们也更应当思考这样的难题:由于获知某人的个人信息渠道很多,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发生侵权事件,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了个人信息?我们如何认定侵权主体?而对于那些只是打打电话,看起来未损害对方物质利益,却影响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又有什么恰当的办法使他们停止侵权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有了这样一部法律,我们也难以做到高枕无忧。或许,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最好办法是,能不填的个人信息尽量不填,能少填的信息决不多填,对那些你不大信任的机构的填写信息要求,多加警惕。如此,我们才可能使自己受到精神干扰和利益侵害的程度降到最低。(作者系人民日报评论部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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