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职业行为中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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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案件。在这当中,请一个好的律师是大部分当事人首先会考虑的事情,因为从多数人的角度出发,都愿意相信好的律师会让自己大大增加取得官司胜利的可能。但笔者也相信,有不少人其实不知道律师的职业行为里面还有两个相反的概念——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今天,笔者将通过本文向读者朋友阐述何为律师的有效辩护,包括它的特点、与无效辩护的区别等。
  关键词:法律;律师;辩护;有效
  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03-02
  作者简介:顾芳玲(1986-),女,江苏无锡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房地产等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
  有效辩护其实不是出于我国,而是从美国法学引进的一个概念,主要应用在刑事案件当中。一般来说,有效辩护要具备这几个要求:辩护律师的参与是首要的,然后是辩护律师要能为当事人提供认真、有效、专业且尽职的辩护行为,当然,所谓的辩护行为还要能达到一定的诉讼效果。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律师辩护后要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对有效辩护进行了更为专业的解答。
  一、有效辩护的概述
  (一)有效辩护的由来
  为什么会出现律师职业行为中的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呢?笔者翻阅大量资料,总结出这样的结论。这要从辩护的有效与无效起源说起,有效辩护概念的提出是基于无效辩护的出现,无效辩护也是源自美国的法学理论。无效辩护是指律师在职业行为——辩护的过程中出现严重偏差,导致可能使得诉讼结果偏离公正性,这样的行为就会被法院判定為无效辩护。原审法院的判决将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以此保障被刑事指控人的宪法意义上的有效辩护权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效辩护这一制度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无论是扩大案件律师辩护的范围,还是将律师辩护权的阶段提前,都只是一种在表象、形式上似乎是平等的。即只是保证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在过程层面是获得了律师的协助,但却没有真正解决律师的这种协助是否切实合理、有效。法院因此认为,只有被指控者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了律师的有效辩护才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提出了“有效辩护”的概念。就美国而言,大部分法学学者认为,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这就取决于协助律师对辩护行为的有效保证。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如果律师没有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辩护,出现了辩护缺陷、缺乏有效性、公正性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辩护。
  (二)有效辩护的内涵
  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有效辩护表述为“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其核心含义是发挥辩护在刑事诉讼权力架构中的应有作用。笔者认为它应该包括这基层含义:
  1.公民在作为刑事案件的被指控者,在没有被司法机关判定为犯罪分子之前是应当享有相应合法的诉讼辩护权的,而且这种权利必须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应当允许被指控人聘请能够为其进行有效辩护的辩护人,即律师。而且要更加注意在审前阶段就要赋予被指控人这种权利,因为相对来说在审前阶段更容易忽视被指控人的这种权利。
  3.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该建立健全这种法律援助制度,因为有些案件当中的被指控人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是无法聘请辩护律师的,所以更要确保每一个被指控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律师协助的机会。
  4.在诉讼的全过程,被指控人有权要求更换辩护人、或者拒绝该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以让其得到更满意的律师协助。这也体现了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辩护的基本保障
  我国1982年的宪法就规定了被指控人有诉讼辩护权,所以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法学界就开始强调要给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协助的机会。但事实证明,仅仅是赋予被指控人这种权利,仅仅是流于形式地给被指控人安排辩护律师,是不足够的。因为有无效辩护的存在,即辩护律师没有尽心尽力地从职业操守、辩护原则、法律要求上很好地去履行辩护行为。所以,好的辩护要想得到实施,在我国必须有这样的基础保障才行:
  (一)司法制度先行
  上面说到发生的一些无效辩护,可能不少读者朋友已经对出现无效辩护行为的律师有了不好的印象。其实,这也不能完全归咎于律师,因为就算是在我们普通人身上,要想做到真善美,也需要有好的纪律约束,辩护行为同样如此。有效辩护的前提就是要有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给律师辩护做好指导、规范。从司法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制度是对律师的辩护行为不利的,所以出现了有效辩护难,跟体制制度和程序设计有直接的关系。就拿传唤案件证人来说,我们都知道,判定案件一般需要物证、人证,就人证而言,可以说是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可以根据需要传唤证人进行佐证,但又有一条法律规定,判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允许证人出庭,这就比较尴尬了。
  (二)律师自身职业操守上的保障
  这就要涉及到律师自身了,刚刚说过,有效辩护需要司法制度和环境的保障,那在司法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就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有些律师的辩护观念还比较落后,比如一些辩护律师竟还在强调:独立辩护人理论。应该说这是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时期成就的执业伦理,而从世界范围内看,忠实于客户利益是最高的执业伦理,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又谈何有效辩护。
  三、有效辩护的特征
  (一)时效性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辩护要及时。这里的时效性是对办案机关提出来的,因为办案机关有义务向被指控人告知其违法的行为性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等信息,这样能够让被指控人尽早获得律师协助。   (二)充分的辩护权
  辩护律师有一系列的辩护权,如通信权、在场权、查取证权、知情权调、阅卷权、会见权、举证质证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权、上诉权等等。这些权利我对律师辩护行为基本的保障,没有这些权利,谈何做出高质量的辩护。因此辩护权充分与否,是决定辩护有效性的关键。
  (三)辩护的完整性
  辩护应该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将来庭审的主要依据及辩论的主要焦点,被指控人完全处于“失重”状态,他的内心是忐忑、害怕的,所以这个阶段就非常需要辩护律师的介入。而这里所说的完整性也就是指从针对被刑事指控人的刑事诉讼一旦起动到执行完毕均应获得辩护。
  (四)辩护的有效性
  这是更为关键的了,正如上文所说,辩护是否有效,不仅仅是看有没有为被指控人辩护,而是要看辩护的“质量”。被指控人被赋予的合法权益不一定就真正能享受到这些权益,所以有效的辩护就是关键,辩护律师要使尽所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替被指控人高效辩护。
  四、有效辩护与无罪判决的等价误区
  从大众的角度讲,不少人认为律师的有效辩护可能就是简单地将被指控人辩护为无罪判决就是有效。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至少是片面的观点。笔者通过收集材料,得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三庭副庭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的一段解读,借此向读者朋友做更专业的阐述:刘广三首先认为,有效辩护不只是一种单纯的理念而已,更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这个制度其实是为了确保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这里面又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司法机关要确保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充分的行使;另一方面是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確保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在当前社会意识下,不少律师以获取了多少件无罪判决作为展现自己职业能力的标准。其实这也是片面的,说得不专业一点,这种能力的体现只能忽悠对法律外行的群众。刘广三就认为,获取了多少无罪判决与是否实现了有效辩护完全是两回事,有效辩护是程序意义上的概念。一个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更多的是与控方的错误有关,与有效辩护是没有什么直接关联的。更不是说只有获得了什么样的判决,才是衡量有没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标准。在程序法的概念上,有效辩护对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符合要求了,才能称作为有效辩护,与判决的结果没有关系。比如有的被指控人的确违反了国家法律,即使被判处死刑,他也接受。那关键就在于被指控人的内心委屈、想法是否得到了充分表达,辩护律师帮他表达出来了,他就能坦然面对。所以,就算是诉讼判决是死刑,辩护就无效,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五、有效辩护的现实建议
  (一)对于律师本职工作的要求
  律师在行使工作职责过程中应该做到言行举止宜稳重、谦虚、谨慎,忌轻浮、轻狂、脱离实际。在进行诉讼辩论时应该经深思熟虑再发表意见,太过轻率会遭人耻笑,甚至出现工作失误。
  (二)“准”字当头
  安徽大学刘少华教授有八字名言:对抗有度、合意有限。他的意思是:无论是邻里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抗争均是最后的手段,同样适用于刑事辩护。如:控方诱导性发问,不必抗议,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发问,以对等的方法回应;但控方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性发问,一定抗议。一个人要是一点亏都不愿吃,那他注定要吃大亏。
  (三)增加律师辩护权力
  虽然我国是允许被指控人进行自行辩护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不少被指控人多是法律意识不高、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由他们自己进行辩护其实效果会大打折扣。而律师作为专业辩护人,能够真正起到保障被指控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对刑事诉讼阶段中国家公权力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维护的作用,所以更应该强化律师的法律作用。
  最后,要想在我国真正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总而言之,如果能有国家健全的司法体制作为保障、更高的专业化律师行业准则,相信这条通往有效辩护的道路一定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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