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综述与设想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zsxdcfvgb09876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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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职高专(下文简称为高职)法学类专业在当今国内法律教育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而高职法学类专业发展却日渐萎缩,招生人数每况愈下,毕业生对口就业也比较困难。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是由于对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及其特点认识不到位或者误解所造成,如今的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因此,探讨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很有必要。
  [关键词]高职;培养目标;反思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萎缩在于其培养目标滞后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适应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
  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只有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这样,提高了法律专业人才标准,并且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而高职法学类专业只是专科学历层次,于是,就读本专业学生越来越少。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摆脱传统本科教育窠臼
  当前,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与法学本科的定位一致或者相类似,或“本科压缩型”,或“本科阶段型”。事实上,这种定位远远超过实际,高职法学类专业学生,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内要掌握多门基础课、十几门法学课和多种辅助技能,以致专业不专、技能不能,难以胜任工作,影响就业。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职业岗位需求
  当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偏理论轻实践,难以适应职业岗位需求。高职法学类毕业生大多从事非法律类岗位,在掌握基础法学理论基础上,更需熟悉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比如业务性或服务性岗位,应熟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可见,岗位要求对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提出新挑战。
  二、国内关于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主流观点
  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和法学教师等。辅助型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书记官、律师助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等。当前,除了少数学者外,大多主张高职法学类培养目标为法律职业或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只是侧重点不同。
  (一)培养通用型、应用型的辅助法律职业人才
  此观点认为,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是从事基本法律服务的辅助型、通用型人才,而不是研究型人才,这些人才以辅助型角色处理基本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事务,如依法处理行政事务、起草合同文本、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和撰写法律文书等。而且,培养人才不同于生产无生命产品,应该培养通用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变革的新需要。
  (二)培养专门型、应用型的辅助法律职业人才
  此观点认为,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要顺应社会需求,培养专门型、应用型、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区别于通才型、学术型人才,侧重点不在于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在于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比如高职法学类的刑事执行专业、公证辅助人员培养等。为此,要分析辅助法律职业的发展变化,以发展的眼光,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技术、使用技能等,学生毕业后能承担某一辅助型法律职业角色,直接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
  (三)培养专门型、应用型的多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此观点认为,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为专门型、应用型的多层次法律职业人才,比如培养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之类,不刻意强调人才复合型,也不特意否定人才复合型。这种培养目标主张培养的人才不是理论型人才,而是应用型人才;不是辅助型的应用型人才,而是职业型的应用人才;这种职业型人才是一种外向型、创造型人才,他们能够紧跟时代步伐,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在竞争社会中善于展示自我,独立开展法律岗位工作。他们的实践能力要比本科生强,理论基础的功底要比成招生扎实,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可见,这种培养目标围绕法律职业岗位需求,强调法学专业实用技能。
  (四)培养专门型、技能型的低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这种培养目标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人员,持此观点学者还引用教育部对法学类专业所定下的培养目标,即“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他们认为法律服务技能是核心能力;专业方向是社区法律服务、公证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等;就业去向是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法律服务等领域各种服务岗位。
  (五)培养实用型、技能型的服务经济生活法务人才
  该观点认为,法律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有预测和指导功能,因此,高职法学类专业人才既需处理法律纠纷的专门技能,也须关注“非法律纠纷”。经济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所需法律专业知识、技能与专职司法类法律岗位技能有着明显不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应该引导学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務经济生活,关注日常经济生活中各项社会关系,预防法律纠纷,培养学生法律事务岗位通用技能、经济生活中常见法律事务处理技能,重点传授学生经济生活常用法律,突出法律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实用性,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税法、劳动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培养复合型、多技能的企业经营法务人才
  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兼具法律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又具备会计、文秘、或行政管理等其他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才。该观点认为,法学类学生就业去向以企业为主,培养目标应该顺应这一形势,积极有效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而且,企业对经营成本较敏感,偏好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紧跟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复合型、多技能企业经营法务人才。
  (七)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
  该观点认为,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应回避与法学类本科、研究生“法律职业人”之定位的竞争,而关注社会对法律人才不同层次的需求,淡化司法化色彩,结合会计、报关员、证券从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资格证书,强调学生具备财会等其他专业知识,并掌握民商法、经济法和企业法律实务等。   三、高职法学类培养目标设想
  高职法学类专业要想拥有稳定的生源、畅通的就业渠道、良好的专业口碑,关键在于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而科学定位关键在于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至于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却是摆在高职法学类专业建设的一道难题。笔者对此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设想。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应适应社会需求
  法律职业提高学历要求后,法学类专业专科生就业并不乐观,大多数摆脱了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业的传统观念,选择与“法”相关联的非法律类新型就业岗位,初次就业单位以企业为主,运用法学和其他专业知识维护企业利益,实现自我价值。当然,在非法律类岗位上,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不足以确保获取工作。绝大多数企业的行政、销售、跟单、报关等岗位,在同等条件下更偏好就业技能强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擅长法律实务)。可见,高职层次法学类专业,必须突出特殊性和核心竞争力,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根据社会需求变化,探索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宜为职业法律人
  “职业法律人”培养需要优质的法律职业教育,而国内外法律职业教育起点高、培养周期长、竞争激烈。法律职业教育建立在一定理论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基础上,我国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层次教育并不是法律职业教育,只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经过社会化职业实践,才能成为“职业法律人”。高职法学类专业为专科层次,培养周期短,要将本科法律通识教育与随后的职业教育统一完成,试图实现“职业法律人”培养目标不切实际。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宜为辅助法律职业人才
  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为辅助法律职业人才,如法官助理、律师助理、机关单位法律实务人员等,为法官、律师等起到辅助作用。而过分重视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会忽略基层或社会大众的现实法律人才需求。另外,辅助型法律职业本身也无法成为成熟独立职业,属于法律职业的入门过渡工作或者临时型工作,或者兼职型工作,职业空间容量狭小、从业人员易流动、上升空间不确定、转换职业成本低。因此,辅助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不恰当。
  (四)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宜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
  有学者提出,高职法学类无法培养高端“法律职业人”,那就培养“基层司法工作或专职法务人员”等“基层法律职业人才”。事实上,高职法学类专业“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合理的,也无法突出高职法学类专业竞争优势。我们应该注意到,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素养不能因地域而有所降低,如今基层缺乏高素养法律职业人才是不得已的现实,是结构性失衡的表现,不应该作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标准降低的理由,另外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已经基本满足社会现实需要。随着社会发展,长远来看,较低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将被挤出法律服务市场。而且,基层司法岗位和专门法律服务岗位十分有限,随着就业形势严峻和用人条件提高,高职法学类学生竞争力将更弱。总之,“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将会使得学生就业难、职业空间狭窄。
  (五)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多职业资格法律素养人才
  1.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可切合法律多種功能和社会多元需求
  法律对于社会功能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因此,高职法学类培养目标也应该考虑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需求。因此,高职法学类毕业生从事非专门法律工作符合社会实际。事实上,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不从事专门法律职业,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是一种福祉。
  2.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可胜任助理型或者基层法律职业
  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司法职业助理人员等法律职业,是传统法学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思路,忽视了法律的预测和指导功能。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复合型、应用型的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能够胜任辅助型法律职业岗位和基层法律职业,能够适应应用型岗位群,而且完全能缓解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小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人才的缺乏。
  3.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可以服务经济生活、企业经营
  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的多职业资格法学素养人才,能跳出对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模仿,也否定了培养“高级法律职业人”的思路,这样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突出法律服务经济生活的社会功能,提高学生经济生活、企业经营等涉法事务的处理技能,形成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再芝,刘俊.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模式重构田.职业圈,2007(17).
  [2]朱小英.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探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08(11).
  [3]秦红兰,周新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萎缩的原因分析[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
  [4]鲁峥.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索[J].教育探索,2013(4).
  [5]谭振波,宗泊.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J].职教论坛,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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