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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双流县某卫生院承担70%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支付原告今年的续医费4.2万元,并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上旬,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的续医费4.2万元。法院查明,2004年11月13日,原告腹部疼痛到被告卫生院治疗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