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以法律形式保护集体企业的权益,吉林省六届人代会于1986年2月通过了《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条例》除了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法人地位、企业内部的分配原则、权利和义务以外,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保护、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