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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例:淮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3日与省供电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X型专用线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省供电公司当月预付全部货款,要求淮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在2x08年2月10日、4月10日、6月10日交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