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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金融研究》一九八四年第二期《试论储蓄的数量界限》一文中,湖北省分行钱道云同志认为:“储蓄的数量界限应以有无相应的物资保证为依据,以是否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为标准”。并以储蓄存款一旦被全部提取,需有相应的物资保证为前提,推论“储蓄余额的上限应与当年国民收入持平”。这里谈一些不同看法,与钱道云同志和同行们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