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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6]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等法规,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