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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1月20日,刘某在商场看到正在购物的陆某,误认为是几天前骗走其现金1000元的骗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将陆某进行留置盘问.后因无证据证明陆某有诈骗行为。陆某被留置一天后被释放。后陆某认为自己无端被指控.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公安民警押走并留置24小时,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为其恢复名誉井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请问:举报犯罪失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