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离婚后如何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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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财产分割一直都是离婚案中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如今股票已经成为了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在文中主要就以实际案例对婚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离婚后如何析出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票期权;离婚;析出
  中图分类号:D923.9;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3-02
  一、裁判要旨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票价值中包含的股票期权价值以及忠诚工作价值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持有股票期权一方没有进行行权,离婚后,无论因何原因放弃了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即视为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于200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2012年5月30日,原告就被告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
  (二)2004年5月11日,被告工作单位某公司授予被告股票期权5000股(每股行权价5.5美元,期权授予日后可年行权25%,行权到期日为2014年4月1日,以下简称“第一批股票期权”)。
  (三)2005年1月28日,某公司授予被告股票期权12000股(每股行权价15.55美元,期权授予日后可年行权25%,行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8日,以下简称“第二批股票期权”)。
  (四)上述两批股票期权被授予后,对可行权部分,被告一直未曾行权。2011年11月,被告向其工作单位某公司提交书面文件一份,放弃上述两批股票期权,文件中载明的理由为“本人个人原因”。根据被告的申请,某公司取消了授予被告的两批股票期权,导致被告并没有从股票期权中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被告关于前述股票期权的处置,当时并未告知原告。
  (五)2012年2月,被告工作单位某公司终止了其在美国纳斯达克的上市计划,并注销了该公司已发行、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将股票期权统一转化为取得现金的权利(每股股票期权的现金权利为20.675美元减去行权价)。
  (六)2012年5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两批股票期权。
  (七)被告认为:股票期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属于非财产性权益,因此股票期权在未得到行权时不能产生任何价值,也就无法进行分割。2007年3月,法院已判决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持有的可行权日在离婚日后的股票期权,无论是通过回购或行权而获得的收益,应当属于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考虑了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放弃2004年5月11日、2005年1月28日被授予的股票期权5000股、12000股各自所产生损失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94346元。
  三、裁判要点
  (一)股票期权是否为财产性权益。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具有可期待的财产性权益。虽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时,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
  (二)因股票期权而可获取的收益中,原、被告共同财产的析出。(1)在前期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第一、二批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其取得的股票期权以“个人原因”向其工作单位某公司提交申请,全部撤销两批股票期权。该行为未获得原告的同意,属于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因此,被告存在过错,应就其过错行为赔偿原告的损失。(2)2012年2月14日某公司终止上市,其全部股票期权已转化为取得统一价值标准的现金的权利,该现金标准对应的是扣除行权成本后的股票收购价值。(3)由于一部分股票期权取得日到可行权日的时间跨越了原、被告离婚日,故第一、二批忠诚工作价值中包含有原、被告可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离婚后可得的个人财产。
  (三)法院酌定第一批股票期权价值为37938美元,第二批股票期权价值为30750美元,总计68688美元,此款可参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析出原告应得部分后由被告赔偿原告;与股票期权批次对应的第一批忠诚工作价值可酌定为37938美元,第二批忠诚工作价值可酌定为30750美元。
  (四)对于忠诚工作价值中,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作出认定。根据某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要求被告在行权等待期内继续为公司工作。故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本案中,法院酌定第一批忠诚工作价值37,938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35,159美元,第二批忠誠工作价值30,750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24,848美元。
  四、实务经验总结
  (一)离婚后,一方存在过错,对尚没有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收益作出处理,使另一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赔偿受损害方相应的损失。因此,离婚后若需要处理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谨慎对待处理方式,因处理不当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程度赔偿责任。
  (二)根据实务中股票期权授予计划中,一般的实践情况,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假如按照授予计划中约定的可行权日行权,由此产生的股票价值应由三部分组成:(1)股票期权价值;(2)被授予人员从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继续在某公司工作的忠诚价值(以下简称“忠诚工作价值”);(3)行权价格成本。
  (三)根据本案判决结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的内容,为扣除价格成本后的股票期权。这部分的股票期权中所蕴含的股票价值内容即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两者应有同等的贡献度。股票期权价值、忠诚工作价值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价值,无论是否行权,应以该部分股票期权价值总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忠诚工作价值,参照该部分股票期权价值总额,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
  (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离婚后行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股票期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足行权条件,而无论该股票期权被授予的时间是在婚前抑或是婚后;离婚后才行权的,亦不影响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
  [ 参 考 文 献 ]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EB/OL].http: // www. law - lib. com/ law/ law _ view1. asp ? id =81887,2003-12-26.
  [3]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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