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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居于核心的地位,其决议往往关乎公司的命运。而董事正是这种决议的制订者,他们对决议的态度如何,又是决定公司命运的关键。本文主要论述了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职责、有承担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及董事决议责任的免除,以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 董事会 董事 决议责任
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受股东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董事应对股东尽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在会议上,董事要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通过对提案的讨论、表决,最终形成有利于公司发展、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的决议,这是积极的一面。如果董事出于别的目的,使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是消极的一面。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董事都必须通过董事会起作用。
一、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职责
作为董事就必须参加董事会会议,这是董事的职责所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下列含义:第一,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三,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四,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五,董事(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董事有意回避董事会会议,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不论出于什么理由,都应被视为失职行为。
公司法之所以强调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董事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往往决定董事会会议的效力,往往也由此决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所以董事会会议比股东大会频繁的多,若有必要随时可以开会。董事会又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即出席会议的董事只有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会议无效,所作的决议也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会议召开前董事人数的半数以上。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以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既然董事会会议有法定人数的限制,这就要求董事们尽可能参加会议,以便会议能够及时召开、及时作出决议。
另外,股东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股东会通常并不议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投票表决。无论股东投票选举谁担任董事,对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事后股东都无须对投票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股东无须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而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则主要是讨论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董事本人今后也有可能为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所以,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董事亲自出席会议,以发挥董事议事的职能。随着现代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们不必面对面的坐下来开会,董事会可以用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能互相听见声音就可以。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方便或敦促董事亲自参加会议。
二、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这已在各国公司立法中得到普遍的反映,尽管表述不尽一致,但目的是相同的。日本商法典规定,依董事会决议实施行为时,则赞成该决议的董事,视为实施行为者。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这是表述比较具体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在公司的事务上,应尽通常商人之注意。董事违背其职责的,对于所发生的损害,其向公司负连带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全体董事应当以受委托人的注意程度(应当尽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履行法律和设立文件规定的义务并且对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董事未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或者知晓某一举措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采取阻止其实施、或者消除、减轻因实施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任何措施,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是表述的比较广泛的,其核心是强调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对公司负责,因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也是应有之意。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就是董事的决议责任。
董事之所以要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种设计无非有两个考虑:第一,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议,完全是受股东的委托、受股东的信赖,因此,董事就要尽受托之责,不辜负股东的信赖,作出的决议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并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这是从正面的指引。第二,董事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一定要审慎行事,要独立判断,不能无原则的附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从反面的鞭策。如果董事做不到上述要求,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所以理应对公司负上赔偿责任。
当然,董事的决议责任也有严格的条件,其要件包括:第一,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客观条件。第三,应负个人责任的董事参与决议并对决议投赞成票。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追究董事的决议责任。如果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董事的个人责任。因为,董事会的决议往往涉及公司的重大事务,而重大事务又往往带有较大风险,所以,董事尽管以“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作出决议,也难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就不应负决议责任。反过来也一样,虽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但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也不负决议责任。因为董事的决议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排除董事会因此负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董事决议责任的责任免除
董事会是公司的意志机关,多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就是公司的意志,因此,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具有无可争辩的执行力。但是,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并使公司遭受严重的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怎样才能避免承担个人责任呢?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董事对完成的行为或者未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及于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记录中记录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监事会主席的无过失的董事。美国纽约州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代表整个董事会的意见。如果少数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或弃权,就必须将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在会上或会后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异议。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要免于承担决议责任,必须将自己的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异议。
既然表明异议的会议记录能免除董事的决议责任,因此,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作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应就议题制作议事录。议事录应记载议事经过概要及其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及监察人应签名。有了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曾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董事就有了洗清自己的确切证据,因此也就不用承担决议责任。立法上的这种设计,其实有两种作用,一是让无过错的董事免受追究;二是对免责董事的一种褒奖。因为对违法决议的抵制,毕竟是一种尽职的表现。在有些国家,即使有的董事没有出席会议,也假设缺席的董事同意通过决议,所以如果缺席的董事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
另一种可以免责的方法是辞职抗议。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前辞职,就不为决议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后才辞职,除非在会议记录上有自己表示反对的记载,否则,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或是在辞呈中说明辞职的原因是不同意董事会的某项决议,以避免日后为该决议承担责任。在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公司,如果董事对多数的决议持不同意见,非但无须执行,还必须公开表示反对。因为将来一旦追究责任,法庭并不会因为董事会一致同意而法不责众,所以,附和多数是非常危险的。公开反对可以使多数董事三思而行,同时也可以唤起股东的注意。尽管以辞职来表示反对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但辞职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只有万不得已而为之。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在作决议之前征求律师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多数董事的意见有问题,多数董事通常不会一意孤行,以免日后个人承担决议责任。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第112条第1款、第113条第3款、第113条第3款、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5条
[3]《美国典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第8章第24条
[4]《日本商法典》第260条之二、第266条
[5]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第160页
[6]《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
[7]《意大利民法典》第2392条第1、2款、第2392条第3款
[关键词] 董事会 董事 决议责任
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受股东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董事应对股东尽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在会议上,董事要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通过对提案的讨论、表决,最终形成有利于公司发展、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的决议,这是积极的一面。如果董事出于别的目的,使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是消极的一面。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董事都必须通过董事会起作用。
一、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职责
作为董事就必须参加董事会会议,这是董事的职责所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下列含义:第一,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三,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四,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五,董事(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董事有意回避董事会会议,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不论出于什么理由,都应被视为失职行为。
公司法之所以强调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董事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往往决定董事会会议的效力,往往也由此决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所以董事会会议比股东大会频繁的多,若有必要随时可以开会。董事会又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即出席会议的董事只有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会议无效,所作的决议也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会议召开前董事人数的半数以上。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以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既然董事会会议有法定人数的限制,这就要求董事们尽可能参加会议,以便会议能够及时召开、及时作出决议。
另外,股东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股东会通常并不议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投票表决。无论股东投票选举谁担任董事,对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事后股东都无须对投票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股东无须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而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则主要是讨论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董事本人今后也有可能为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所以,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董事亲自出席会议,以发挥董事议事的职能。随着现代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们不必面对面的坐下来开会,董事会可以用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能互相听见声音就可以。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方便或敦促董事亲自参加会议。
二、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这已在各国公司立法中得到普遍的反映,尽管表述不尽一致,但目的是相同的。日本商法典规定,依董事会决议实施行为时,则赞成该决议的董事,视为实施行为者。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这是表述比较具体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在公司的事务上,应尽通常商人之注意。董事违背其职责的,对于所发生的损害,其向公司负连带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全体董事应当以受委托人的注意程度(应当尽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履行法律和设立文件规定的义务并且对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董事未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或者知晓某一举措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采取阻止其实施、或者消除、减轻因实施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任何措施,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是表述的比较广泛的,其核心是强调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对公司负责,因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也是应有之意。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就是董事的决议责任。
董事之所以要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种设计无非有两个考虑:第一,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议,完全是受股东的委托、受股东的信赖,因此,董事就要尽受托之责,不辜负股东的信赖,作出的决议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并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这是从正面的指引。第二,董事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一定要审慎行事,要独立判断,不能无原则的附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从反面的鞭策。如果董事做不到上述要求,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所以理应对公司负上赔偿责任。
当然,董事的决议责任也有严格的条件,其要件包括:第一,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客观条件。第三,应负个人责任的董事参与决议并对决议投赞成票。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追究董事的决议责任。如果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董事的个人责任。因为,董事会的决议往往涉及公司的重大事务,而重大事务又往往带有较大风险,所以,董事尽管以“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作出决议,也难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就不应负决议责任。反过来也一样,虽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但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也不负决议责任。因为董事的决议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排除董事会因此负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董事决议责任的责任免除
董事会是公司的意志机关,多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就是公司的意志,因此,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具有无可争辩的执行力。但是,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并使公司遭受严重的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怎样才能避免承担个人责任呢?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董事对完成的行为或者未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及于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记录中记录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监事会主席的无过失的董事。美国纽约州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代表整个董事会的意见。如果少数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或弃权,就必须将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在会上或会后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异议。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要免于承担决议责任,必须将自己的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异议。
既然表明异议的会议记录能免除董事的决议责任,因此,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作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应就议题制作议事录。议事录应记载议事经过概要及其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及监察人应签名。有了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曾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董事就有了洗清自己的确切证据,因此也就不用承担决议责任。立法上的这种设计,其实有两种作用,一是让无过错的董事免受追究;二是对免责董事的一种褒奖。因为对违法决议的抵制,毕竟是一种尽职的表现。在有些国家,即使有的董事没有出席会议,也假设缺席的董事同意通过决议,所以如果缺席的董事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
另一种可以免责的方法是辞职抗议。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前辞职,就不为决议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后才辞职,除非在会议记录上有自己表示反对的记载,否则,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或是在辞呈中说明辞职的原因是不同意董事会的某项决议,以避免日后为该决议承担责任。在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公司,如果董事对多数的决议持不同意见,非但无须执行,还必须公开表示反对。因为将来一旦追究责任,法庭并不会因为董事会一致同意而法不责众,所以,附和多数是非常危险的。公开反对可以使多数董事三思而行,同时也可以唤起股东的注意。尽管以辞职来表示反对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但辞职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只有万不得已而为之。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在作决议之前征求律师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多数董事的意见有问题,多数董事通常不会一意孤行,以免日后个人承担决议责任。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第112条第1款、第113条第3款、第113条第3款、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5条
[3]《美国典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第8章第24条
[4]《日本商法典》第260条之二、第266条
[5]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第160页
[6]《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
[7]《意大利民法典》第2392条第1、2款、第2392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