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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规定,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常委会审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备案。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年度执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无需报常委会审定;专门委员会等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