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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综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被告人刘义忠、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