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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反腐走上国际合作轨道,用国内、国际两个“轮子”推动深入反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并将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12月1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在法律制度上将有助于中国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中国反腐有了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去年10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12月14日正式生效。
“在国际法上,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批准则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拘束。”
饶戈平教授说,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就会按照公约行使权力、履行责任。为此,中国的银行监管、外汇监管体系,财政、分配体系,以及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的机制、国际合作的机制等都将出现一些调整。“当然,不可能先都调整到位了,然后才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是有些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的5%。人们对腐败深恶痛绝,反腐呼声不断高涨。截至去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对于一个国家说,腐败不仅是道德沦丧,而且能够造成政治经济上的严重恶果。从政治上说,它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从经济上说,它滋生了社会蛀虫,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有媒体分析说。
腐败对国家的戕害,已引起中国政府的注意。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重视国际反腐协作。公安部资料称,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另外,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一些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但是中国的国际反腐合作并不容乐观。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公约为各国国际反腐提供法律支持,对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学专家刘楠来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政府可以依据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跨国反腐合作,公约能震慑和抑制腐败行为。”
公约给引渡带来良好期待
同世界各国一样,腐败也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侵蚀着中国政府的肌体和诚信,尤其是携款潜逃国外的腐败官员,给中国形象留下黑色的斑痕。而由于各种原因,“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成为中国查办涉外案件遇到的三难问题。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于2003年4月,携女儿、女婿和外孙使用化名假称探望母亲,从上海浦东机场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其中一幢五层楼的公寓价值就超过4亿元人民币:全国头号走私嫌犯赖昌星一直赖在加拿大,等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外逃贪官,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特别是司法协助上跟中国存在差异,引渡阻碍特别大。”国际法学专家吴楠来教授介绍说,美国奉行“政治犯不引渡”,加拿大则坚持“回国后有可能被处死刑的不引渡”。
“《公约》没有强制会员国履行必须引渡义务。即便两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引渡也只能由会员国以‘可以’或‘不可以’做出决定。即是说《公约》对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他们仍然可以以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理由拒绝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公约》中说的腐败分子不属于政治犯罪,在司法协助问题上,《公约》淡化了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有些犯罪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属于犯罪,被请求国也应当尽量提供司法协助。”刘楠来教授分析说。
按照国际惯例,引渡必须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截至去年底,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
正如刘楠来教授所说,美国联邦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于去年4月在北京首都机场与我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交给我国警方。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达4.7亿美元之多,后携款逃往美国。中方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美方的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公约》精神的。”媒体报道,此案例表明美国对腐败问题的积极合作态度。
公约确认性贿赂犯罪
腐败的内容中,贿赂是一个特别重大的领域。在中国国内法中,就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言,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贿行为才构成犯罪贿赂;而就受贿罪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日趋严重的性贿赂,一直排除在法律范畴之外。
在中国落马的高宫中,几乎都有包二奶的败迹。而二奶献身的目的无非是从贪官身上捞取钱物等不正当好利益。特别是社会上传说的深圳市罗湖公安局原局长安惠君“接受年轻英俊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表示,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并将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12月1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在法律制度上将有助于中国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中国反腐有了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去年10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12月14日正式生效。
“在国际法上,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批准则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拘束。”
饶戈平教授说,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就会按照公约行使权力、履行责任。为此,中国的银行监管、外汇监管体系,财政、分配体系,以及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的机制、国际合作的机制等都将出现一些调整。“当然,不可能先都调整到位了,然后才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是有些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的5%。人们对腐败深恶痛绝,反腐呼声不断高涨。截至去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对于一个国家说,腐败不仅是道德沦丧,而且能够造成政治经济上的严重恶果。从政治上说,它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从经济上说,它滋生了社会蛀虫,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有媒体分析说。
腐败对国家的戕害,已引起中国政府的注意。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重视国际反腐协作。公安部资料称,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另外,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一些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但是中国的国际反腐合作并不容乐观。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公约为各国国际反腐提供法律支持,对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学专家刘楠来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政府可以依据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跨国反腐合作,公约能震慑和抑制腐败行为。”
公约给引渡带来良好期待
同世界各国一样,腐败也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侵蚀着中国政府的肌体和诚信,尤其是携款潜逃国外的腐败官员,给中国形象留下黑色的斑痕。而由于各种原因,“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成为中国查办涉外案件遇到的三难问题。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于2003年4月,携女儿、女婿和外孙使用化名假称探望母亲,从上海浦东机场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其中一幢五层楼的公寓价值就超过4亿元人民币:全国头号走私嫌犯赖昌星一直赖在加拿大,等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外逃贪官,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特别是司法协助上跟中国存在差异,引渡阻碍特别大。”国际法学专家吴楠来教授介绍说,美国奉行“政治犯不引渡”,加拿大则坚持“回国后有可能被处死刑的不引渡”。
“《公约》没有强制会员国履行必须引渡义务。即便两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引渡也只能由会员国以‘可以’或‘不可以’做出决定。即是说《公约》对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他们仍然可以以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理由拒绝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公约》中说的腐败分子不属于政治犯罪,在司法协助问题上,《公约》淡化了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有些犯罪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属于犯罪,被请求国也应当尽量提供司法协助。”刘楠来教授分析说。
按照国际惯例,引渡必须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截至去年底,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
正如刘楠来教授所说,美国联邦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于去年4月在北京首都机场与我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交给我国警方。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达4.7亿美元之多,后携款逃往美国。中方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美方的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公约》精神的。”媒体报道,此案例表明美国对腐败问题的积极合作态度。
公约确认性贿赂犯罪
腐败的内容中,贿赂是一个特别重大的领域。在中国国内法中,就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言,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贿行为才构成犯罪贿赂;而就受贿罪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日趋严重的性贿赂,一直排除在法律范畴之外。
在中国落马的高宫中,几乎都有包二奶的败迹。而二奶献身的目的无非是从贪官身上捞取钱物等不正当好利益。特别是社会上传说的深圳市罗湖公安局原局长安惠君“接受年轻英俊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表示,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