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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