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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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不断努力探索和追求的目标。我国也不例外,要实现全面法治,就要追求程序正义。但在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使我国仍存在不少违背程序正义的现象。要从程序正义的困境走出来,就要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制度建设,最终走向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困境;完善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07-02
  作者简介:林玥君(1991-),女,汉族,广东佛山人,广州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进行衡量。程序正义可以有助于平衡并合理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通过程序正义,可以有效地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但在现实中,程序正义仍面临种种困境。
  一、程序正义的概述
  (一)程序正义的基本涵义
  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正义的实质,强调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1]程序正义是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2]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二)程序正义的理论渊源
  程序正义观念源于英国,后来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华法系在法律体例上形成“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格局,并没有形成程序正义的理论。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才真正开始对程序正义展开研究。
  (三)程序正义的标准
  我国的众多学者都试图对程序正义制定一个标准,他们对程序公正的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而总的来说,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程序的基础。[3]法官的中立在诉讼结构中,可以明确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首要标准。
  第二,当事人平等。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保护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程序公开。它是指诉讼程序的过程都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公开,当事人和旁听者能够目睹法官们的争论及其结果;而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德国,也在近年来,允许公布不同的意见。[4]
  二、我国程序正义的现状
  在今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成为主题,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将得到更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现今我国程序正义的现状仍让人担忧。
  (一)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
  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诟病。主要有以下错误认识:第一,“程序正义是为克服一些人普遍认为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而存在的,它只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5]第二,为了实现实体上的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
  (二)程序方面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现今的立法还有待完善。从诉讼的整个程序,到一些具体的侦查手段,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上过于笼统或者立法上的缺失。若在立法上不能明确、细致地对各程序进行规范,执法人员也就很难得到行为指导。
  (三)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随意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屡见不鲜。
  第一,在立案程序中,出现不立案的情况。同时,刑讯逼供虽然已经被明确禁止,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变相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折磨,被逼招供。
  第二,在审判阶段。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司法人员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或者强迫调解。[6]同时,在判决书中,法官往往对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进行解释。
  (四)程序的公开程度不足
  我国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在实践中,也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例如,庭审过程允许旁听、网上直播审判、判决书公开等。但是,程序公开的程序还远远不够。例如:我国刑事诉讼中违反规定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在非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大案件和敏感案件,甚至禁止公众旁听。程序正义应当为看得见的正义,对这些案件的“秘密”审理,显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长此以往,更会造成社会大众的胡乱猜测,引起社会不安。
  三、我国程序正义形成的阻碍因素
  (一)历史因素
  我国古代的司法并不完善,以至于至今仍留下一些有害影响。我国的法制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为了达到结果的正义,不惜手段。不难发现,我国刑讯逼供存在于很长的历史中。同时,我国自古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情”十分看重,也就形成了人情社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在案件中融入情感,就容易产生司法腐败或,造成司法不公。
  (二)制度的欠缺
  1.程序立法的欠缺
  我国对一些程序上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一些制度存在很大的空白,或者规定模糊。要实现程序正义,首先就要使程序有法可依,才可能实现程序的正义。
  2.对司法人员违反程序缺乏具体的惩戒制度
  要让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执法,除了对其要进行系统的司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外,对其违法行为还应有具体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的手段应该分为机关内部的惩戒措施和外部惩戒措施。内部惩戒措施主要用于当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但为对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使用。外部惩戒措施就是当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对案件已经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对其进行制裁。这样,就能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也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法官的独立审判的障碍
  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处于中立的地位,只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实践中,法官有的时候会受制于党委和地方政府,不能放心大胆地运用法律来对案件进行受理。再者,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是阻碍审判程序正义的一大障碍。
  四、对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建议
  (一)完善程序制度
  1.完善现存的程序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些程序性的规定规范得比较笼统,缺乏详细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的第184条规定中并没有对“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对一些立法上的空白进行填补。例如,《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但是却没有对辨认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定。
  2.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法的惩戒制度
  要完善程序制度,就不可忽略确立程序法律后果。我国对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全面的制裁措施。[7]。明确规定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明确惩处的机关,以防推诿。
  (二)加强对程序正当的监督
  法律的公正以宪法的公正为本,程序的正义以宪政程序的正义为要。[8]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程序正当的监督还比较缺乏。可见,加强对程序正当的监督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肖庆华.论程序正义的实现[J].兰州学报,2007(6):55-56.
  [2][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0.
  [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25).
  [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174.
  [5]陈卫东.程序比较论[J].程序法研究,1993(1):14
  [6]张金明,岳丰.程序正义的理想和现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J].法治博览,2014(2):20-22.
  [7]毛忠华.程序正义问题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0.
  [8][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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