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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居民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2003年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做了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适当集中结婚登记机关、废除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制度、废除婚前旁系血亲审查制度、废除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尽管第一个方面的修改是成功的,但是后三个方面的修改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