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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铁路司法机关的发展进入到21世纪,铁路企业化改革带来的“企业控制司法”积弊凸显出来,“改革铁路公检法”的呼声开始高涨,“改革”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8月13日,在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首都大酒店召开了改革后的第一次全国铁检工作会议。
“很有回归检察大家庭的感觉。”会议结束后,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肖知选感慨道。曾被当地媒体誉为“铁警儒将”的肖知选回顾起这段历程时表示,虽然不易,终于还是完成了,“现在就等着配合省检察院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了”。
30年了。从1982年5月中国铁路检察机关重建后恢复正式办案,到今年6月底全国76家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正好30年。
肖知选说,根据中央的安排部署,近几年,武汉铁检分院一直在为这次移交做准备。比如,2009年起,武汉铁检分院冻结了人事关系,等待移交后由省检察院招录补员;在业务方面,武汉铁检分院也在努力学习适应地方检察院的案件、后勤管理等先进模式。
“这场改革已经呼吁了很多年,我们早就有了充分心理准备,而且相信会越改越好。”武汉铁检分院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谢同祯说。
铁检机关的前三十年
30年前,二十多岁的肖知选还是郑州铁路局的一名员工,和检察机关没有什么关联。那时候,曾经伴随着全国检察机关一起被撤销的铁路检察,在经历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惨淡历史以后,依旧是一片荒芜。
历史的节点定格在1982年5月1日,是日,刚刚组建完成的全国三级铁路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导下,开始了正式办案。
以这一天为基准,往前追溯三十年,铁路检察机关历经创建、中断、撤销、恢复等多次重大变故,在历史的涡轮里身不由己;往后推移三十年,铁检机关在重建后逐渐恢复生机,虽然不乏争议,但总算在持续的发展中酝酿出一轮新的蜕变。
我国的铁路检察机关的来源要追溯到1953年。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决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逐步建立工矿区检察署和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批准。随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检察院组织法,该法首次规定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其中就包括了铁路运输检察院。
1955年,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更名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成为第一家铁路检察机关。此后,在全国15个铁路局和50个铁路分局纷纷成立了两级铁路检察机关。
后来,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受到直接批判,铁路检察业务被移交由地方检察院管辖。从1968年开始,“砸烂公检法”运动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被彻底砸烂,铁检机关未能幸免。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铁路检察机关被彻底撤销。
“文革”结束以后,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与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铁路检察机关被提上重建的议程。
1980年,铁路系统重新组建了三级铁路检察机关,即在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铁路局设立分院、分局设立基层院。1982年5月1日,这也成了铁路检查机关最具历史意义的一天,自此,铁检机关步入了一段新的发展历程。
“此后的30年实践中,铁路检察机关不仅证明了它们的重建和存在是必要的,而且早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铁路检察机关30年的发展历程,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陈振东感慨颇多。
全面发展时期的废存之争
铁路检察机关恢复以后,进入了新的全面发展阶段,过程可谓历经周折,几起几落。
最初,全国铁路检察系统共分三级,最高级是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下设两级分别为铁路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检察院。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随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厅领导铁检工作。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地域分布进行设置的。铁路分局下设有政法委员会,主管铁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铁路分局的下设单位,人事、劳资、经费全部挂靠铁路分局。铁路检察分院与铁路局的关系亦同。
在检察业务方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基层院工作,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铁检厅领导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
2005年3月,铁道部撤销59个铁路分局,实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归于各自的铁路检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设两级检察机关的局面。
自恢复运行以来,铁检系统的这种体制设置一直饱受外界诟病。特别是1987年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后,各方首先对设立铁路专门司法机关的必要性开始产生异议,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
有学者提出,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作了修改,相关表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表述,铁路运输检察院被“等外”。因此,“铁检院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等外’的认识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作出撤消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明确决定,‘等’字正好包含了铁路检察院。立法机关修改此处表述时已经考虑到铁路运输检察院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铁路检察机关的存在于法有据。”陈振东告诉记者,个别学者的“等外”论存在思想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也有一些人士在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后,通过司法渠道往往维权艰难,于是,“铁路企业办政法机关”、“吃铁路的饭、听铁路的话”等一些指责就被转嫁到铁路司法机关头上。 “不能以个案来否定整体,铁路专门司法机关的设立和存在有其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铁路司法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有办理铁路相关案件的经验,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保留铁路专门司法机关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我们无法预测撤掉铁路专门司法机关对控制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更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会有多么大的好处。但可以肯定的是,撤掉铁路专门司法机关一定会在业务交接、人员安排、程序设计、犯罪控制等方面产生很大的震荡。这种震荡是否是社会大众能够承受的,或者说有承受的必要?”陈光中说。
“当然,有存在必要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问题。铁路的司法体制有着很大的弊端,由于人事关系、财务保障等受制于铁路部门,铁路两院应有的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实现,必须要进行改革。”陈光中指出。
“改革”逐渐成为各方共识
正如陈光中所说,随着铁路司法机关的发展进入到21世纪,铁路企业化改革带来的“企业控制司法”的体制积弊凸显出来,“改革铁路公检法”的呼声开始高涨,“改革”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和静钧称,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势在必行的原因是,现有的铁路司法系统设置既违背了当年设立铁路运输专门司法机关的初衷,也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
“铁路司法系统始立于铁道部门还发挥国防作用之时,历史条件促成了铁路系统单独构建内部司法机构的必要性,而改革开放之初,铁路部门刑事案件的跨区域和复杂性,使逐渐转型为企业的铁路运输部门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司法系统。但是随着铁路企业化改革的深入,‘企业建有司法系统’已经成为难以忽视的跟法律抵触的现象,同时外界对其利益集团化也有不少担忧。由于无法独立监督,铁路部门频发腐败案件,而且不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又制约了铁路部门其他方面的改革。”和静钧表示,铁路司法机关从铁路剥离,收归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也许是一种解决办法。
在此背景下,2001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开始拉开序幕。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及国家相关部委对“铁路司法机关管理体制”的课题进行了反复调研和论证。
2009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
2010年12月8日,“两高”、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须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现有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意见》还对铁路司法机关在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方面在宏观上作了规定。该《意见》成为此次移交中铁路部门与检察系统建立移交协议的重要指导。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高检院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
依照相关部署,2012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和太原铁路局签订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率先成为全国首家划归地方管理的铁检机关。此后,各地省委领导主持或发表讲话的铁路检察机关移交签字仪式陆续在各地完成。
截至2012年6月底,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全国76家铁路运输检察院悉数移交地方,计划中的“铁检大移交”终于告一段落。
8月13日,在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首都大酒店召开了改革后的第一次全国铁检工作会议。
“很有回归检察大家庭的感觉。”会议结束后,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肖知选感慨道。曾被当地媒体誉为“铁警儒将”的肖知选回顾起这段历程时表示,虽然不易,终于还是完成了,“现在就等着配合省检察院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了”。
30年了。从1982年5月中国铁路检察机关重建后恢复正式办案,到今年6月底全国76家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正好30年。
肖知选说,根据中央的安排部署,近几年,武汉铁检分院一直在为这次移交做准备。比如,2009年起,武汉铁检分院冻结了人事关系,等待移交后由省检察院招录补员;在业务方面,武汉铁检分院也在努力学习适应地方检察院的案件、后勤管理等先进模式。
“这场改革已经呼吁了很多年,我们早就有了充分心理准备,而且相信会越改越好。”武汉铁检分院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谢同祯说。
铁检机关的前三十年
30年前,二十多岁的肖知选还是郑州铁路局的一名员工,和检察机关没有什么关联。那时候,曾经伴随着全国检察机关一起被撤销的铁路检察,在经历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惨淡历史以后,依旧是一片荒芜。
历史的节点定格在1982年5月1日,是日,刚刚组建完成的全国三级铁路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导下,开始了正式办案。
以这一天为基准,往前追溯三十年,铁路检察机关历经创建、中断、撤销、恢复等多次重大变故,在历史的涡轮里身不由己;往后推移三十年,铁检机关在重建后逐渐恢复生机,虽然不乏争议,但总算在持续的发展中酝酿出一轮新的蜕变。
我国的铁路检察机关的来源要追溯到1953年。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决议,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逐步建立工矿区检察署和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批准。随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检察院组织法,该法首次规定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其中就包括了铁路运输检察院。
1955年,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更名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成为第一家铁路检察机关。此后,在全国15个铁路局和50个铁路分局纷纷成立了两级铁路检察机关。
后来,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受到直接批判,铁路检察业务被移交由地方检察院管辖。从1968年开始,“砸烂公检法”运动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被彻底砸烂,铁检机关未能幸免。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铁路检察机关被彻底撤销。
“文革”结束以后,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与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铁路检察机关被提上重建的议程。
1980年,铁路系统重新组建了三级铁路检察机关,即在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铁路局设立分院、分局设立基层院。1982年5月1日,这也成了铁路检查机关最具历史意义的一天,自此,铁检机关步入了一段新的发展历程。
“此后的30年实践中,铁路检察机关不仅证明了它们的重建和存在是必要的,而且早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铁路检察机关30年的发展历程,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陈振东感慨颇多。
全面发展时期的废存之争
铁路检察机关恢复以后,进入了新的全面发展阶段,过程可谓历经周折,几起几落。
最初,全国铁路检察系统共分三级,最高级是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下设两级分别为铁路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检察院。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随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厅领导铁检工作。
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地域分布进行设置的。铁路分局下设有政法委员会,主管铁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是铁路分局的下设单位,人事、劳资、经费全部挂靠铁路分局。铁路检察分院与铁路局的关系亦同。
在检察业务方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基层院工作,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铁检厅领导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
2005年3月,铁道部撤销59个铁路分局,实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归于各自的铁路检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设两级检察机关的局面。
自恢复运行以来,铁检系统的这种体制设置一直饱受外界诟病。特别是1987年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后,各方首先对设立铁路专门司法机关的必要性开始产生异议,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
有学者提出,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作了修改,相关表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表述,铁路运输检察院被“等外”。因此,“铁检院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等外’的认识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作出撤消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明确决定,‘等’字正好包含了铁路检察院。立法机关修改此处表述时已经考虑到铁路运输检察院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铁路检察机关的存在于法有据。”陈振东告诉记者,个别学者的“等外”论存在思想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也有一些人士在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后,通过司法渠道往往维权艰难,于是,“铁路企业办政法机关”、“吃铁路的饭、听铁路的话”等一些指责就被转嫁到铁路司法机关头上。 “不能以个案来否定整体,铁路专门司法机关的设立和存在有其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铁路司法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有办理铁路相关案件的经验,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保留铁路专门司法机关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我们无法预测撤掉铁路专门司法机关对控制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更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会有多么大的好处。但可以肯定的是,撤掉铁路专门司法机关一定会在业务交接、人员安排、程序设计、犯罪控制等方面产生很大的震荡。这种震荡是否是社会大众能够承受的,或者说有承受的必要?”陈光中说。
“当然,有存在必要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问题。铁路的司法体制有着很大的弊端,由于人事关系、财务保障等受制于铁路部门,铁路两院应有的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实现,必须要进行改革。”陈光中指出。
“改革”逐渐成为各方共识
正如陈光中所说,随着铁路司法机关的发展进入到21世纪,铁路企业化改革带来的“企业控制司法”的体制积弊凸显出来,“改革铁路公检法”的呼声开始高涨,“改革”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和静钧称,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势在必行的原因是,现有的铁路司法系统设置既违背了当年设立铁路运输专门司法机关的初衷,也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
“铁路司法系统始立于铁道部门还发挥国防作用之时,历史条件促成了铁路系统单独构建内部司法机构的必要性,而改革开放之初,铁路部门刑事案件的跨区域和复杂性,使逐渐转型为企业的铁路运输部门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司法系统。但是随着铁路企业化改革的深入,‘企业建有司法系统’已经成为难以忽视的跟法律抵触的现象,同时外界对其利益集团化也有不少担忧。由于无法独立监督,铁路部门频发腐败案件,而且不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又制约了铁路部门其他方面的改革。”和静钧表示,铁路司法机关从铁路剥离,收归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也许是一种解决办法。
在此背景下,2001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开始拉开序幕。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及国家相关部委对“铁路司法机关管理体制”的课题进行了反复调研和论证。
2009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
2010年12月8日,“两高”、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须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现有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意见》还对铁路司法机关在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方面在宏观上作了规定。该《意见》成为此次移交中铁路部门与检察系统建立移交协议的重要指导。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高检院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
依照相关部署,2012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和太原铁路局签订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率先成为全国首家划归地方管理的铁检机关。此后,各地省委领导主持或发表讲话的铁路检察机关移交签字仪式陆续在各地完成。
截至2012年6月底,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全国76家铁路运输检察院悉数移交地方,计划中的“铁检大移交”终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