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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济法意义上的企业,一是指它作为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市场活动的基本载体,二是指它与政府发生互动关系中既受保障又受监管的双重身份。这样,较之民法意义上的企业,其理解要更宽一些。正如芮沐教授主张的"公法和私法同时处理",以此来解决中国现代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现在就将企业置于经济法的视野之下予以考察。以国民经济运行的逻辑进程而言,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