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道路。在碳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已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并且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交易制度与交易政策都很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碳金融发展与实践的梳理,挖掘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碳金融 碳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
一、碳金融的含义及提出背景
碳金融,是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它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业务、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业务、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以及其他相关的碳金融中介活动。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紧密连接了金融资本与低碳实体经济。
1992年6月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帮助其履行公约。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了限制,同时也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一个新型市场。《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二、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与实践成果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即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一)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上,中国已成为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CDM项目远期交易是中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我国CDM机制的潜力大约占到世界总量的1/2,未来至少有1/3 的国家要来购买中国的碳减排指标,此外我国签发的碳核证减排量所占比例也高达55.28%,这些数据均反映中国已经成为CDM卖方市场的主要供给方。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已经在中国活跃起来。自2008 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二十几家环境资源交易所。2010 年1 月,中国首个低碳交易市场落户深圳,标志着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我国推出自愿减排标准,迈出了参与碳标准建设的第一步。我国第一笔自愿减排交易于2009 年8 月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的“熊猫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自愿减排标准。2011 年3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交易了16800 吨“熊猫标准”的自愿碳减排量,这在发展中国家中尚属首例,标志着我国在碳交易领域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四)我国商业银行积极推出碳金融产品,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项目方面发展迅速。兴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领头羊,早在2006 年兴业银行就创造性地运用风险分担机制,推出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随后又推出以“经核证的减排量”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碳金融”模式。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问题
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在取得以上发展成果的同时由于交易制度与交易政策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碳金融發展面临一系列问题。
(一)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我国定价议价能力较弱。中国是世界上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国际碳交易的定价方,处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中国国内拥有碳排放权的卖方企业在定价上处于被动的状态,只能以略微盈利、甚至略亏的价格出售碳排放权的指标。
(二)国内碳金融的参与主体较少,且中介市场发展不完善。国内金融机构从事的“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未形成专业体系,一些企业也没有认识到碳金融中的巨大商机。同时,我国碳金融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型项目,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进行分析、评估、规避风险等操作。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风险较大。CDM项目开发周期长,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因此能否通过相关认证获得交易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到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例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相关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四、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我国应加快建立碳交易平台和中介组织来解决在碳金融国际市场上定价、议价能力弱的问题。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碳交易供求信息,降低碳交易成本,实现定价的公平合理。此外,建立中介服务体系,并培育我国本土中介机构,既有利于深入研究国外的先进实践经验,又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二)我国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碳金融创新,并以此降低碳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提高碳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我国可以利用专业的交易机构在专业服务、基础设施和结算系统上的优势,降低碳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效应。此外,还可以建立碳交易基金、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等项目,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从而改变目前中国在全球碳交易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参考文献:
[1]王凯,庞震,潘颖.中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11(12).
[2]盛小娇,杨素昌.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11).
[3]武玉琴,张建龙.碳排放权金融化进行时——碳排放权交易国内外发展现状[J].财务与会计,2011(12).
[4]蒲成毅,潘小军. 低碳经济浪潮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模式设计[J].西南金融,2011(1).
[5]张大龙. 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发展, 2011(2).
[6]李东卫.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J]. 环境经济, 2010(4).
作者简介:崔星灿(1989.7—),女,汉族,河北正定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碳金融 碳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
一、碳金融的含义及提出背景
碳金融,是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它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业务、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业务、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以及其他相关的碳金融中介活动。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紧密连接了金融资本与低碳实体经济。
1992年6月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帮助其履行公约。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了限制,同时也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一个新型市场。《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二、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与实践成果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即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一)在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上,中国已成为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CDM项目远期交易是中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我国CDM机制的潜力大约占到世界总量的1/2,未来至少有1/3 的国家要来购买中国的碳减排指标,此外我国签发的碳核证减排量所占比例也高达55.28%,这些数据均反映中国已经成为CDM卖方市场的主要供给方。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已经在中国活跃起来。自2008 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二十几家环境资源交易所。2010 年1 月,中国首个低碳交易市场落户深圳,标志着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我国推出自愿减排标准,迈出了参与碳标准建设的第一步。我国第一笔自愿减排交易于2009 年8 月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的“熊猫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自愿减排标准。2011 年3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成功交易了16800 吨“熊猫标准”的自愿碳减排量,这在发展中国家中尚属首例,标志着我国在碳交易领域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四)我国商业银行积极推出碳金融产品,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项目方面发展迅速。兴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领头羊,早在2006 年兴业银行就创造性地运用风险分担机制,推出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随后又推出以“经核证的减排量”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碳金融”模式。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问题
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在取得以上发展成果的同时由于交易制度与交易政策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碳金融發展面临一系列问题。
(一)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我国定价议价能力较弱。中国是世界上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国际碳交易的定价方,处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中国国内拥有碳排放权的卖方企业在定价上处于被动的状态,只能以略微盈利、甚至略亏的价格出售碳排放权的指标。
(二)国内碳金融的参与主体较少,且中介市场发展不完善。国内金融机构从事的“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未形成专业体系,一些企业也没有认识到碳金融中的巨大商机。同时,我国碳金融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型项目,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进行分析、评估、规避风险等操作。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风险较大。CDM项目开发周期长,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因此能否通过相关认证获得交易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到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例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相关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四、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我国应加快建立碳交易平台和中介组织来解决在碳金融国际市场上定价、议价能力弱的问题。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碳交易供求信息,降低碳交易成本,实现定价的公平合理。此外,建立中介服务体系,并培育我国本土中介机构,既有利于深入研究国外的先进实践经验,又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二)我国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碳金融创新,并以此降低碳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提高碳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我国可以利用专业的交易机构在专业服务、基础设施和结算系统上的优势,降低碳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效应。此外,还可以建立碳交易基金、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等项目,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从而改变目前中国在全球碳交易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参考文献:
[1]王凯,庞震,潘颖.中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11(12).
[2]盛小娇,杨素昌.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11).
[3]武玉琴,张建龙.碳排放权金融化进行时——碳排放权交易国内外发展现状[J].财务与会计,2011(12).
[4]蒲成毅,潘小军. 低碳经济浪潮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模式设计[J].西南金融,2011(1).
[5]张大龙. 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发展, 2011(2).
[6]李东卫. 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J]. 环境经济, 2010(4).
作者简介:崔星灿(1989.7—),女,汉族,河北正定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